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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4.12.16
【字 号】大财农[2004]494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
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4]494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调动农村护林员工作积极性,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对2002年制定的《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农村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巩固农村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辽宁省实施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森林资源管护,是指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各种林地实行由专职护林员保护的措施。
  第三条 专职护林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担任护林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市、县财政设立专职护林员补助费,专项用于护林工作补助和护林岗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专职护林员补助费由市、县财政按6:4比例承担。
  第六条 对专职护林人员的护林工作补助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确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如需提高补助标准,可根据本地财力,由县级政府确定并承担费用。
  第七条 享受补助的专职护林人员人数按人均管护面积5,000亩标准确定。
  第八条 专职护林员在保险期间内,在护林岗位上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按《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相关保险条款由承担保险的机构给付。
  第九条 专职护林员选聘应严格按以下条件、程序进行。
  (一)专职护林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热爱林业工作并掌握一定的林业专业技术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在20-50周岁之间的男性公民;
  3.护林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没有盗伐、滥伐、毁林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疫情补助金
  5.护林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6.护林员选聘实行就近就地原则,远离责任林地的人员不得聘为专职护林员。
  (二)专职护林员聘用程序:
  在村民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林权所有单位民主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拟定人选后,将拟定的护林人员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对无异议人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聘任,统一发给护林人员工作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专职护林员管理档案,专职护林人员原身份不变。
  第十条 专职护林员非终身制,聘用期限为一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及年龄超过50周岁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由原委任机关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专职护林员时,应邀请同级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专职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对盗伐、滥伐及在封山育林区域内砍柴、放牧、开垦、采石、采砂、挖土、扒树皮、毁坏林业标志、新建坟地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直接向乡(镇)林业站和森林公安机关报告;
  (二)发现山火要及时组织扑救,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做好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及时向森防部门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四)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林业案件的侦破工作;
  (五)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法》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专职护林员签订《专职护林员聘用合同书》(见附件),明确管护区域、管护任务、职责和奖罚措施等。
  第十四条 专职护林员补助费按季拨付,每季终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林业局复查,市林业局将复查结果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财政局。各区、市、县林业局通过在金融部门建卡,将护林员补助费直接发放到护林员手中。
  成立财政会计结算中心的区、市、县,护林人员补助费拨付按财政会计结算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护林员积极做好森林管护工作,每年要对护林人员进行评比。对于工作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参照植树造林评选条件参加评选,并给予适当奖励。对不称职的要给予扣发补助费,同时解除聘任。
  第十六条 各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不得利用下拨补助资金扣还各种借款,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第十七条 每个发放年度终了,由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将护林员补助费发放明细报市林业局。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的专职护林员补助费,列“林业支出-森林生态效益-护林人员”预算支出科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林业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拨付的部门和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取消补助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7月1日实施的《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字[200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职护林员聘用合同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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