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资怎么算?红头⽂件来了!
近⽇,⼈社部、各地⼈社局纷纷颁布通知对疫情期间⼯资进⾏了专门规定,专⼈⼈⼠肖峰进⾏整理如下:
⼀、医护及相关⼯作⼈员
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伤,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
2、未参加⼯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的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隔离、观察期间
3、企业应当⽀付在此期间的⼯作报酬。
4、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提前三⼗⽇预告解除或预通知⾦⽅式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职⼯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
6、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可以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
7、企业停⼯停产
(1)在⼀个⼯资⽀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职⼯⼯资。
(2)超过⼀个⼯资⽀付周期的,
1)若职⼯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付给职⼯的⼯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
2)职⼯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活费,⽣活费标准按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
四、劳动仲裁
8、仲裁时效中⽌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
(2)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9、仲裁审限顺延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件⼀:《关于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作⼈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作,保障防治⼈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预防和救治⼯作中,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作⼈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作中,医护及相关⼯作⼈员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伤,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伤保险的上述⼯作⼈员发⽣的相关费⽤,由⼯伤保险基⾦和单位按⼯伤保险有关规定⽀付;未参加⼯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的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健康⾏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员的⼯伤认定和待遇⽀付⼯作。
2020年1⽉23⽇
⽂件⼆:⼈⼒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企业应当⽀付职⼯在此期间的⼯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四⼗⼀条与职⼯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职⼯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职⼯⼯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若职⼯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付给职⼯的⼯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职⼯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活费,⽣活费标准按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指导和服务,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度,切实保障职⼯合法权益。
⼈⼒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24⽇
⽂件三:
⼴东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作的通知
粤⼈社明电[2020]13号
各地级以上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疫情补助金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发明电〔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作通知如下:
⼀、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四⼗⼀条与在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职⼯医疗期期满、医学观
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保障职⼯⼯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付职⼯正常⼯作时间⼯资。
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的职⼯,经与职⼯协商⼀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带薪年休假。其中,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作期间相同的⼯资收⼊。
四、保障企业正常⽣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待岗等⽅式稳定⼯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作、集中休息⽅式保持正常⽣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保障职⼯停⼯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停产的,未超过⼀个⼯资⽀付周期(最长三⼗⽇)的,应当按照正常⼯作时间⽀付⼯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新约定的标准⽀付⼯资;企业没有安排职⼯⼯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付职⼯⽣活费,⽣活费发放⾄企业复⼯、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六、加强劳动⼈事争议预防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通过粤省事⼩程序申请先⾏调解,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接触即时沟通⽅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或代理⼈,⽆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作
各地⼈⼒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指导,加⼤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度,切实维护职⼯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作要求,加强对⽤⼯密集、⼈员流动性⼤的企业的⽤⼯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东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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