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1.30
∙【字 号】鄂财金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金规〔2020〕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优化完善我省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创业就业,服务乡村振兴,促进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全省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以下简称“财金96号文”)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以下简称“财金21号文”)以及“放管服”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普惠金融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资金、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补资金以及通过普惠金融专项结算的其他资金。
本办法资金来源,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及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实行中央、省级和县市按比例分级负担,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分担比例为70:15:15,其他地区分担比例为50:25:25,中央和省有阶段性政策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由中央负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补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
第三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重绩效、可持续和预算管理、公开
透明、科学规范原则,厘清职责边界,统一工作规制,简化工作流程,强化绩效导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费用补贴等方式,发挥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提高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弥补市场失灵,着力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第四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权责对等要求,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督办并提前做好资金预拨,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同级经办银行及相关机构申报资料的程序性审核,确保手续完备、计算准确,提高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开展年度资金需求测算,并将本级财政分担部分纳入年初预算管理;组织开展上级补助资金申报,统筹上年结转和当年资金,做好资金拨付和结算;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第五条 为促进创业就业稳岗,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各地结构性就业矛盾,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以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以及创业就业体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矛盾。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面向城市和农村,具体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以下简称“鄂财金规5号文”)执行。
对以下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财金96号文、财金21号文政策规定予以贴息:
(1)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2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的;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按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1倍确定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300万元)。
为应对疫情影响,按照财政部要求,扩大支持体,降低申请门槛,允许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予以支持,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以后年度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为引导各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力度,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
疫情补助金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财政安排资金给予适当奖励,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1%,确定奖补资金额度。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除符合鄂财金规5号文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外,还包括经省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
第十条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十二条 计算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基数、其范围、条件等要求,按照财金96号文执行。
第五章 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为支持市(州)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防范民营及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切实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城市由中央财政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以下简称“
财金62号文”)和我省试点工作方案,由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试点意向城市进行绩效评价,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核实确认,提交联席会议集中审议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向财政部申报确定。
第十五条 每个试点城市奖励资金为4000万元,用于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
奖励资金结算与试点城市工作绩效挂钩。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财金62号文要求进行,财政部进行抽查,评价内容包括: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占比40%),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占比30%),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占比20%),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占比10%)。对绩效评价或抽评结果分值未达到要求的试点城市,取消试点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第六章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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