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8.28
∙【字 号】黔南人社通【2020】143
∙【施行日期】2020.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南人社通【2020】143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9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我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实现失业人员相关补助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疫情补助金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财政局
2020年8月28日
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是“六保”中“保基本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文件明确的对象、标准、渠道、措施,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和快办原则,简化经办流程,优化服务效能,加快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努力实现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二、工作任务
(一)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在遵循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基础上,适当政策倾斜做好困难体兜底保障工作,按照缴费年限和特殊人分档施策,具体分5个档次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
(1)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10年及以上的,标准为1289元/人·月,领取时长6个月;
(2)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标准为900元/人·月,领取时长6个月;
(3)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1年以上5年以下的,标准为600元/人·月,领取时长6个月;
(4)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1年以下的,标准为400元/人·月,领取时长6个月;
(5)以上4类失业人员中,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领取低保人员的按标准为1289元/人·月,领取时长6个月。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按照人社部规定,参照我省城市低保第一档标准执行,为695元/人·月,领取时长3个月。
三、申领经办流程
(一)申领方法
1.线上申领。申领失业补助金人员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v)、“贵州社保”APP、小程序“电子社保卡”等方式实现线上申领。
2.线下申领。申领失业补助金人员可以直接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二)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补助金享受条件审核、发放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申领人就失业状态信息审核、录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负责申领人就失业状态确认工作。
1.线上经办流程。在受理申领后,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贵州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社保信息系统”)中的“失业人员就失业状态审核确认”菜单查询申领人员信息并导出,并将导出的申领人员信息下发给街道(社区)进行核实确认其就失业状态;
乡镇(街道、社区)根据“就业”概念(指劳动年龄内人员,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其中: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申领人员家庭收入情况等核准就失业状态,填写《就失业状态确认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反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乡镇(街道、社区)反馈后在“社保信息系统”中的“失业人员就失业状态审核确认”模块,根据《就失业状态确认表》内容如实录入申领人员就失业状态信息,完成就失业状态确认。
失业状态确认完成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保信息系统”中的“失业人员就失业状态审核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申领人员就失业状态信息,与申领人的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待遇。
2.线下经办流程。申领人员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乡镇(街道、社区)申领失业补助金的,申领人员签订《失业补助金申领承诺书》(附件4),乡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填写《就失业状态确认表》并加盖公章,同时将上述材料作为该失业人员申领材料报送到当
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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