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2.23
∙【字 号】嘉发〔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运行
疫情补助金正文
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做好“六稳”工作,聚焦“两高”目标、推进“三城”建设、做实“六共”举措,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保障
(一)加强防疫防护生产体系建设。支持防疫防护产业发展,对新建、转产、扩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开通绿通道,实行全流程跟踪服务,优先申报省级绿产业发展基金,通过优先使用等方式鼓励和保障全市防护用品和医用酒精、生活消毒液等消杀应急物品生产,提高防护物资自我生产、自我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二)建立防疫产品收储制度。建立市级医疗防护用品、消杀应急物品收储制度,将卫生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纳入政府应急物资储备框架,建设全市防疫物资储备库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民政局、粮食和储备局、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全社会参与疫情防控。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为防疫一线医务人员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物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等渠道,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
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
(四)建立疫情防控信用奖惩机制。完善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强化全社会自我约束,对以往有不诚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防疫期间作出积极贡献的,经认定后给予信用修复。加大信用宽容增信支持,对于企业和个人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失信行为,给予信用宽容支持。引导全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疫情防控,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及时在信用网站公示,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给予增信支持。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违规的失信企业及个人,及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
三、有序组织实体经济复工复产
(五)全力推进复工复产。在严防疫情传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为企业开辟防控物资、原辅料供应绿通道,推进各类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对涉及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和众生活必需品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领域,集中力量完善保
障条件,全面复工复产;对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防控方案,对所有外地来嘉返嘉复工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强化防控措施,支持企业尽快复产达产;对尚不具备复工条件的,加强协调服务,待条件具备后及时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局、文旅局、卫生健康委)
(六)强化用电保障。对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及场所提供全天候供电服务,开通绿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用电需求,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复工的企业,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电价优惠政策,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供电公司)
四、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七)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租户,免除疫情期间全部租金。引导和鼓励其他业主(房东)对承租方协商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责任单位:市政府
国资委、市场监管局)
(八)补贴企业研发成本。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统筹利用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对获得省级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按照省级补助的50%给予再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九)办理延期纳税。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在疫情期间,对纳税人因服从政府安排,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未能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税务局)
(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快和扩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嘉峪关银保监分局、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
(十一)加大担保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
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积极协调银行办理续保、不得断保。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减半收取。2020年担保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担保额。加大创业担保支持,提高担保贷款额度20%;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十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1年。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可认定为工伤。未按期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责任单位:人社局、税务局、医保局)
(十三)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允许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超出时限的,可顺延至疫情结束;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责任单位:公积金中心)
(十四)落实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2020—2021年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及定点采购商公开招标公告中,不设定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小微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担保服务;执行勘察、设计、监理等协议服务或采购时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可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牵头单位: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建局、市政府金融办、各采购单位)
(十五)加大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力度。积极整合财政资源,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对拖欠民营中小微企业账款上半年实现“清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监管,从源头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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