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给员工派发口罩究竟是属于劳保用品还是福利费?
疫情期间,公司给员⼯派发⼝罩究竟是属于劳保⽤品还是福利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数国⼈的⼼。⼀些单位为了保护员⼯的⽣命健康安全,派发⼝罩、消毒酒精等防护⽤品或药品。但是有⼈会问,这些⼝罩、酒精,究竟该属于劳保⽤品还是集体福利呢?
⾸先,我们来弄清⼀下什么是劳保⽤品和集体福利这两个概念。
疫情补助金
劳保⽤品:《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四条规定⽤⼈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品。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函〔2006〕60号:劳动保护的各种⽀出,包括:⼯作服、⼿套等劳动保护⽤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19⽇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沉箱作业,⾼温作业等五类⼯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的保健⾷品待遇。
集体福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薪酬》,职⼯薪酬是指职⼯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货币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给职⼯本⼈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给职⼯配偶、⼦⼥或其他被赡养⼈的福利等。⽽集体福利属于职⼯福利的⼀种,是指是指全部职⼯可以享受的公共福利设施等。如职⼯集团⽣活设施,职⼯⾷堂,集体⽂化体育实施、医药设施等。
因此,单位因为肺炎疫情,购买⼝罩、消毒液等防护物品的相关⽀出,⽽⾮发放货币补贴,是属于劳动保护⽀出,应该计⼊管理费⽤-劳动保护费。⽽集体福利是在正常情况下给员⼯除奖⾦之外的补贴、补助,但由于现在是疫情特殊时期,因此不纳⼊集体福利。
那么,为什么要区别开劳保⽤品和集体福利呢?因此这两个所涉及的税务处理⾮常多。
1、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于⾮增值税应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个⼈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消费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只要购进的⼝罩等劳保物品⽀出不属于以上不可以抵扣进项税范围,则购进的劳保⽤品,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处理:关于劳保⽤品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发⽣合理的劳动保护⽀出准予扣除。企业购买⼝罩等劳保物品取得合法凭证,可税前扣除。
⽽关于集体福利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的职⼯福利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个⼈所得税处理:在企业发放的劳保⽤品,属于⽣产经营过程中⼯作需要,不属于个⼈“所得”,⽆需缴纳个⼈所得税。
因此,公司为抗击肺炎疫情购进的⼝罩、消毒液等劳保⽤品,发放给员⼯⼯,只要取得合规发票,能按规定抵扣进项,能税前扣除,不属于福利费,不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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