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两个指母赔偿案例
案例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何时申请
【反面案例】疫情补助金
A是一名工厂车间操作工,2013年1月入职,与工厂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月,本人月工资是2500元,工厂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5月A在操作机器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切割伤、右手拇指末节开放性撕脱性骨折、右手拇指指背伸肌腱断裂、右手环指肌腱动脉断裂、尺神经损伤……”。
由于单位不为其支付医疗费,A因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故在医院住院了一周就出院了,A到单位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并报销、垫付医疗费,单位拒绝。于是A于2013年6月向单位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应工伤申报材料,2013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将A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2013年9月,A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填写表格时,办事人员明确向其告知其停工留薪期应为12个月,建议其自受伤之日满12个月后再来
提交鉴定申请,A说其认为越早提交申请其致残等级会更高,于是坚决要求现在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经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10月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其致残等级为9级。A拿着该鉴定结论单位要工伤赔偿,单位让A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于是A便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工伤赔偿,在仲裁过程中,A收到了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前30日书面通知A劳动合同于2014年1月到期后不再续签。A最终拿到的赔偿项目和款项[之前A自己支付的医疗费除外]是: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鉴定费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工资22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20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33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338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合计116290.2元。A拿到该笔赔偿款后,就开始做第二次手术,算上该手术费加日常复查就诊费用,现已从赔偿款中支出了5万余元,同时由于伤情产生并发症,医院告诉A,至少还需要做最少5次手术、一年做一次、每次费用约2-3万元左右、每年最少要5万余元。现在A拿到的赔偿款仅够再支付1年医疗费用,A及家人正在辛苦筹集之后的医疗费用。
【正面案例】
B是一名文员,2012年1月入职,与单位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月,本人月工资是2200元,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3年7月B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机动车撞伤,机动车为全部责任,B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原发脑干损伤、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左侧耳漏、左颞顶骨骨折、左蝶窦骨折并蝶窦积液、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左侧面瘫……”,在医院住院15天后于8月出院。
单位于9月为B申报工伤,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将B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B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休假内容)报送给单位,单位根据该诊断证明并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书面通知B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至2013年12月,期满后单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告知由于B颅骨缺失,现无法进行鉴定,待进行完颅骨修补术后方能进行鉴定,直到现在B仍因无法做手术、还在等待鉴定中,劳动关系也一直存续着,单位每月向B支付病假工资、B的工伤医疗费凭《社保卡》、《工伤证》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直接在工伤医疗机构实时结算挂号费用、工伤医疗费用。
【案例解析】
上述两个案例相互比较可以明显看出,知道“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何时申请”,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对于致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
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在于:致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法律明确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致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只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致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除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外,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那么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就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之后再发生任何医疗费用等就全部由职工本人自己负担。
但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只要在停工留薪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停工留薪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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