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30
∙【分 类】其他
正文
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01
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宁某与某家政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介绍
疫情补助金 基本案情
宁某就职于某家政公司,岗位为保洁员。2019年4月5日,宁某骑车前往某家政公司客户家中进行保洁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9月20日,某家政公司与宁某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协助配合,工伤处理结果出来后,宁某领取相应赔偿款;宁某自愿同意某家政公司支付因工受伤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2元;宁某签订本协议后,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拿到赔偿款后,以后若有任何情况,均与某家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后果由宁某自行负责。协议签订后,某家政公司支付宁某款项5492元,同日申请工伤认定。后宁某被确认为工伤,构成伤残九级。因某家政公司未实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宁某认为《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遂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赔偿协议书》并要
求某家政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裁决支持宁某有关撤销协议书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某家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讼争《赔偿协议书》于工伤认定之前签订,宁某当时并不知悉自己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数额,公司签订协议时也未向其告知公司应赔偿的项目、数额,且当时宁某处于需要公司为其办理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被动地位,该《赔偿协议书》完全免除了某家政公司向宁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明显对宁某不公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赔偿协议书》,某家政公司应向宁某支付法定的工伤赔偿待遇。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应对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金额,普通劳动者则因文化水平等限制对其可能获赔的项目、金额往往缺乏了解,同时,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用人单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理赔,此时劳动者明显处于被动及弱势地位。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若明显免除了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大额的赔偿义务,劳动者明显遭受重大不利,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若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劳动者是在知晓所免除的具体赔偿金额后自愿签订协议明确放弃,则劳动者主张以显失公平撤销该协议,应当予以支持。
02
政府因疫情影响减免的社保费,认定减免费用的受益方有约定从约定
黄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介绍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3日,黄某(乙方)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甲方)签订《购买课时劳动合同》、《购买课时服务教师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课时并安排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工作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甲方确认乙方工作完成之日止。课时报酬每课时不超过150元,包含甲方为乙方缴交的以及乙方个人缴纳的医社保、公积金、商业保险等。甲方每月按照乙方实际提供的课时,以100元/课时乘以总课时数向乙方预发工资,另外每课时预留不超过50元报酬用于甲方为乙方缴交的医社保、公积金、商业保险等费用。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政府基于疫情影响减免了部分社会保险。2020年8月,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间政府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用。仲裁驳回黄某请求,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黄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购买课时劳动合同》、《购买课时服务教师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约定。上述协议明确约定,黄某每课时的劳动报酬150元按月预发100元,预留50元用于相关费用支出后,结余部分应返还给黄某。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黄某的
社会保险费被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减免,预留报酬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支出相应减少,但该部分在性质上仍属于黄某的课时报酬。教育咨询公司辩称社会保险的减免系疫情期间对用人单位的政策奖励,应归属于教育咨询公司,缺乏依据。故法院最终判决教育咨询公司应返还黄某相应的课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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