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甘肃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甘政发〔2018〕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方面的专项和共同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兽医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管理监督。
第四条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动态调整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为调整和完善资金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后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相关政策,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并结合省畜牧兽医局年度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分配下达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防疫的行业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建议方案,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方面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州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所辖县(市、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使用监督以及资金支出进度监管。
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所辖县(市、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督查、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县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并配合同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落实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意见,任务清单分解落实,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
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和无害化集中处理机构。
(四)基层动物防疫人员补助。主要用于全省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强制免疫等工作的劳务补助。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防疫
员,中央财政每年补助每名防疫员1200元,省级财政每年补助每名防疫员1400元,市、县财政每年补助每名防疫员不少于1400元,确保每名防疫员每年不少于4000元。
(五)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情况。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全省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八条收到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下达通知后,省畜
牧兽医局根据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和各市州申报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九条收到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指标文件20日内,由省畜牧兽医局提出资金分解建议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3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分市州区域绩效目标,同时抄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由省畜牧兽医局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省级预算安排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50日内,由省畜牧兽医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6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分市州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省级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强制扑杀补助以甘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直连直报系统数据为依据,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每年结算一次。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每年3月10日前,向省畜牧兽医局报送本地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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