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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14
【文 号】医保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7.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确保众打得放心,疫苗接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医保专项资金)付得明白,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和《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24号)要求,现就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实施居民免费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以来,医保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划拨、费用结算等工作有序开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按月结算的费用结算机制,为保障疫苗生产供应和接种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一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息交流,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
  二、明确清算范围
  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是指省级医保部门与省级采购机构之间、各级医保部门与接种单位之间确认有关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的应收或应付额,据实划拨的过程。
  (一)时间范围
  2021年资金清算工作分批次进行。本次清算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6月30日医保专项资金应付疫苗及接种费用。
  (二)费用范围
  根据15号文,自2021年2月6日起发生的纳入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疫苗费用和接种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等特殊人(以下简称特殊人)自国家相关文件执行之日起发生的疫苗及接种费用。政策文件执行之日前发生的相关费用不纳入本轮清算范围。
  三、明确清算程序
  (一)信息核验
  1.信息初审与传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15号文的时限要求,对本次清算范围内由医保专项资金采购的疫苗及接种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详见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存疑疫苗)》(详见附件2)、《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详见附件3)。附件电子版、盖章确认的数据交接单PDF格式电子版发医保、
财政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卫生健康部门对提供表格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信息复审。各省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可邀请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参加),2021年7月15日前完成相关信息数据复核。信息中受种者姓名、证件号码、疫苗接种时间、接种剂次、疫苗生产企业代码、疫苗批号、疫苗追溯码、接种单位编码等关键字段应该完整、符合校验规则。身份信息、疫苗信息不合规的,个人接种剂次数大于正常免疫程序的,接种单位信息缺失、不完整或与相应费用保障政策规定不相符的,应退回当地卫生健康部门重新审核。复核后,属于信息遗漏或错误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在5日内补充改正并提交。不能及时提供准确信息的,不纳入本次清算范围,其中已拨付费用的,在结算6月份费用时予以扣除,并做好相应财务处理。经复核,由省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生成复核后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存疑疫苗)》、《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
  3.特殊信息审核。因特殊原因,身份信息无法采集的(如涉密、服刑、戒毒、看守、拘留
以及其他由主管部门牵头部署接种的人员等),省联防联控机制应提供由其或相应主管部门盖章的书面材料,注明涉及人员分类、人次、接种单位名称等信息。经复核,材料齐全且属于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医保专项资金予以支付。
  疫苗损耗信息应单独报送,单独审核。对于疫苗送抵疾控机构以后发生的合理损耗,应按照规范的疫苗报损程序报疾控机构并由疾控机构完成认定。省联防联控机制应提供盖章的书面材料,注明涉及剂次、疫苗批号、疫苗追溯码等信息。经复核,材料齐全的且属于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医保专项资金予以支付,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报损疫苗不支付接种费用;经复核,属于企业责任的(运输不当产生的破损、装量不足、盘亏的)或个人恶意损毁的,医保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特殊信息(含疫苗损耗信息)审核所需凭证材料由省联防联控机制统一认定,原始材料由卫生健康部门留存备查。特殊信息审核工作应在7月25日前完成。
  (二)实际发生费用清算
  1.疫苗费用清算。6月30日前实际接种的并由卫生健康和医保部门复核通过的疫苗费用,
各省医保部门应于7月31日前与省相关采购机构完成结算。2月6日以后到货验收入库,并且到货价格调整为议定价格的,医保专项资金可按医保议定价格支付,不再区分合同签订日期。
  疫苗结算费用从预付金抵扣的,应做好相应财务处理,并完成疫苗费用的实际结算。各接种单位收取的自费疫苗款,按现有收支渠道归集资金。其中用医保专项资金采购的疫苗,收取的疫苗款要及时上交省级采购机构,冲抵疫苗采购预付款。
  2.接种费用清算。7月31日前,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与接种单位完成本次清算接种费用的结算。经报省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紧急接种阶段采购且2月6日以后接种疫苗产生的接种费用,其中财政尚未支付的,医保专项资金可按本地接种费用结算标准支付接种费用,每剂次不超过10元(含注射器),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3.数据报送。8月7日前,省医保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数据信息复核和实际结算情况,将本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存疑疫苗)》《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医保专项资金清算
数据汇总表》(详见附件4)电子版、盖章的PDF格式电子版分别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步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清算工作应确保应付尽付,应结尽结,应收尽收。
  (三)已拨付资金处理疫情补助金
  各地医保部门要根据疫苗接种进度,及时掌握已拨付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避免后期出现已拨付医保专项资金超出应结算资金或超出部分无法退回的情况。相关采购机构应合理制定疫苗采购计划,避免出现因库存量过大造成浪费资金的情况。
  四、工作保障
  本次清算工作由各省医保部门牵头负责,联合卫生健康部门成立清算工作专班具体落实,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算工作。
  各省医保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专门负责于8月7日前通过医保核心业务区网络访问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v/)统一门户子系统专项工作-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统计模块报送数据。
  各地自行调整的事项方案和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要求时限内完成信息报送、信息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予以联合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1.__省(区、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
  2.__省(区、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存疑疫苗)
  3.__省(区、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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