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法律适用难点探析
作者:曹兆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7期
作者:曹兆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7期
担保公司是做什么的 摘 要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使新罪在犯罪构成上发生重大变化,为遏制环境污染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我国环境污染行为愈发频繁的背景下,如何使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能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和适用,显得愈加重要。本文以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现状为切入点,对该罪认定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厘清污染环境罪实施的理论困境及突破路径。
关键词 环境污染罪 因果关系 主观罪过
生气的个性签名 作者简介:曹兆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8.09.258
如何更好的用刑法中污染环境罪来达到治理环境的目的,就环境污染罪存在问题及突破路径分析如下:好看的动漫排行榜
一、污染环境罪基本特征昵称大全
阴阳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是侵害生态保护法益。《刑法》第383条中明确指出构成污染环境罪要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其严重性突出表现在危害的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例如江西铜业排污污染事件、渤海蓬莱油田溢油事故、柳州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涉及污染范围及其广泛,造成损害不可估量。 污染事故一旦发生,它产生的后果往往极其严重。
二是危害后果发生不可逆转。犯罪行为人将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经过物理、化学等反应,并且某些危害后果的形成并非由犯罪主体一次污染行为而造成,而往往是日积月累,排污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一旦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很难恢复到原来面貌。
三是犯罪手段的间接性。污染行为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一般是先通过对环境造成污染,进而给人们的生命健康财产带来损害,污染造成的损害有一段潜伏时间。从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来看,其具有间接性,使得污染行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查明。计算机软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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