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权分立
美国三权分立漫议
    三权分立,不存在根本利害的冲突。它们之间相互依存,既争吵又合作,互为“忠诚的反对派”,这就是三权分立的实质。
    三权分立,是西方流行的政治学说,也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1787年美国制宪、1789年第一届联邦政府成立起,凡200余年,美国政府一直保持着三权分立这一基本的权力格局.美国“庆祝立宪200周年委员会”主席、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沃伦·伯格说:“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整个政府体制的核心所在”.在当今西方各国,美国是实行分权制衡最典型的国家.
      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下,总统是当然的国家元首、行政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总揽行政权,总统在内政外交方面握有广泛的权力。与责任内阁制不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对宪法负责,宪法至上.虽然名日三权分立,但三权并不是绝对的平分,总统是美国政治的中心,是美国内外政策的主要设计师,美国政治制度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总统为中心的三权分立。
    国会是美国政治中另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权力中心.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不听命于总统。它在美国内政、外交方面都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并非橡皮图章.
    美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办案,国会和总统行政当局都无权干涉,法院不是总统和国会的御用工具。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宪法还给法官以特别保障,即法官终身任职制,目的在于提高法院防止总统和国会侵犯的能力.在实际政治中,美国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法院(主要是美国最高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凡是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和行政命令、规章、条例皆无效,最高法院握有对宪法的最后解释权.在司法审查制度下,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法官拥有极大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查尔斯·休斯有一句名言,一语道破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的作用,他说:“我们都受治于宪法,但什么是宪法,法官说了算.”美国最高法院法宫法兰克弗特更是直截了当,他干脆说:“最高法院就是宪法’.
    纵观美国历史,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约束,政府内部充满冲突,特别是国会与总统之间纠纷不断,常常发生激烈的权力之争,一再形成政治僵局。
    总统有任命权,但总统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和最高法院法官须经参议院的同意.19877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刘易斯·鲍威尔辞职,里根总统提名保守派法官罗伯特·博克填补空缺.由于担心博克的就职将使最高法院右转,民主党占多数的参议院否决了对博克的提名.里根又提名另一位保守派人士金斯伯格继任,但同样遭到民主党参议院的冷遇,金斯伯格被迫请求总统撤销对他的提名.对参议院的阻挠,里根一直耿耿于怀.
    美国宪法没有提免职权问题,自立宪以来,一般认为这一权力属于总统.186732日,美国国会制订一项《任职法》,否定总统有权不经参议院同意撤换内阁成员的权力,安德鲁·约翰逊总统认为《任职法》违反宪法.他曾下令将陆军部长埃德温·斯坦顿撤职,斯坦顿依仗国会的支持,在部长办公室拒不撤出,在美国政界中引起轩然大波.1868224日,众议院表决弹劫总统,众议院罗列了他的11条罪状,在参议院审议时,只是由于一票之差,弹勃才没有成功.
    总统有缔约权,但总统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威尔逊总统亲自参加巴黎和会、倡议成立国联,并缔结了《凡尔赛和约》,而与总统不和的参议院却拒绝批准《凡尔赛和约》,拒绝美国加入国联.威尔逊决定作全国巡回演说,直接诉诸人民,他气愤地说:“如果我不尽一切力量使条约生效,我就是一个说话不算数的人……。
191993日,总统专列启程西行,开始了他的巡回旅行,22天中,威尔逊风尘仆仆,东西行程达8000英里,发表40次演说,老泪纵横,苦口婆心,终因劳累过度,身体不支,提前返回华盛顿,一周后就中风半瘫、卧床不起,而条约却始终未能获得参议院的批准.
    1972年美苏开始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会谈,19796月,卡苏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条约签署后,美国国内就是否批准条约问题展开了一场自《凡尔赛和约》以来最大的辩论,大多数参议员都认为卡特的对苏政策太软弱、让步太多,损害了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总统要求1979年底苏军入侵阿富汗,反对批准条约的人在参议院更是振振有词,因大多数参议员公开表示不同意这一条约,卡特只得于1980!月主动要求参议院推迟讨论和表决.1980年大选,里根当选总统后对苏采取强硬政策,此案便不了了之.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当国家元首、行政首脑代表本国同外国政府缔约、签字之后,条约就算具有法律效力了.但在美国,总统同外国谈成一项条约,总统签署后并不表示这项条约在美国已正式生效,而只是表示美国总统承诺愿意把这个条约带回去,劝说国会,力争参议院批准。堂堂美国总统正式签字画押的国际条约竟然可以说不要就不要了,难怪苏联人愤愤不平地质问:美国总统说话还算不算数?究竟谁代表美国?
    条约的废除往往也涉及重大决策问题。美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条约的缔结、批准等程序,但对废约问题却丝毫未提及。19781215日,中美两国同时公布《建交公报》,卡特宣布美国与台湾断交,美国废除1954年美台《共同防御条约》.美国亲台的极端保守派参议员巴里·戈德华特对此极为不满,带领一批议员到法院控告卡特总统废除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之举属违宪。1979101}日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区法院法官奥利弗·加希裁决未经国会同意,总统不得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
    政府向哥伦比亚特区美国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决,法官们认为要求上诉法院作出决定的问题只是“总统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权根据条约的规定,代表美国终止这条约”,并裁决:“我们认为,他有这种权力。”戈德华特不服,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出于种种复杂的考虑,19791213日决定不听辩论,将戈德华特I诉书驳回,这样,这一持续一年的争吵才以戈德华特的败诉而告结束.
    美国宪法规定宣战权属于国会。自1789年以来,美国武装力量在海外卷入大大小小军事行动多达160次以土,然而经国会正式宣战的仅仅五次,这就是1812年美英战争、1846年“墨西哥战争”、1898年美西战争和两次世界大战。美国历史上充满了“不宜而战的战争”。特别是第二次大战以来。美国在朝鲜、越南、柬埔寨打了多年战争都未经国会宣战。
    1965年林登·约翰逊总统决定武装干涉多米尼加,他把他的决定通知了国会领袖。他对国会领袖们说,他不是要求他们授予权力,只是要他们在报纸上看到打响之前,先知道有这么一个决定。
    1969年尼克松下令轰炸柬埔寨,扔下十几万吨的.尼克松不但事先未征询国会意见,甚至事后都对国会封锁保密。被激怒的国会立即制定法案冻结对战争的拨款,虽然尼克松否决了国会的法案,但不得不许诺限期结束战争,以平息国会的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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