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总统的职能
根据《1787年宪法》的规定,美国总统主要有以下职能:
(1)国家元首:
作为国家元首,总统要从事一些很大程度上是礼仪性的活动,如向战争英雄授勋,为棒球赛季开球,以及为公园和邮局题词等。
(2)行政长官:
总统具有实施国会法案、联邦法院裁决和美国所签条约的宪法义务。在行政上有任命权和免职权,并有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准予缓刑和赦免的权力。
(3)武装力量总司令:
根据宪法,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各州民兵的总司令”。
(4)首席外交官:
宪法赋予了总统承认外国政府、本着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订立条约以及与他国首脑订立不需国会批准的特殊协定的权力。
(5)首席立法者:
根据宪法,总统必须将本人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法律提交国会。
以上是总统的宪法权力,即这些权力是以宪法为根据的。根据法律或法令,国会还规定了其他众多的总统权力,如宣布国家紧急状态的能力。这些被称为法定权力。宪法权力和法定权力都被称为总统的明确权力,因为它们是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的。
美国总统要求总统还拥有后来称为固有权力的权力。它们依据的是宪法中措辞宽泛的表述,如“行政权属于合众国总统”,总统应“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等。在固有权力中,最常见的例子是总统在战时援用的紧急状态权力。富兰克林·罗斯福使用了他的固有权力,在整个二战期间将日本人转移到拘留营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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