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17
∙【字 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7]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内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内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内江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巡游车符合网约车车辆技术条件、网络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主城区和各县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城市出租汽车运力总体规模和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
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经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设置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机构,配备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专职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以下,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网约车需要什么条件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六)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并取得环保绿标;
(二)5座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且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2017年8月1日之前在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价格为准;2017年8月1日起,在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车辆价格以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为准);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混合动力纯电动工况续驶里程50公里以上,纯电动续驶里程200公里以上;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在车辆管理所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公里;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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