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行为和工作程序,防止签证的随意性,合理控制项目成本,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公司生产作业项目及各控股公司项目,结合本单位实际,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工程签证分为三类:设计变更签证、停(窝)工签证、其他类签证等。设计变更签证为技术通知单(可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工程技术联络单等引起工程量变化的签证;停(窝)工签证为土地征迁、工程外部协调及物资供应等引起施工人员、机具停(窝)工等的签证;其他类签证为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指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施工便道、抢修道路及委托承包方代做的零星项目)和紧急情况(如抢险)发生工程量或合同范围内未实施工程内容的签证。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项目管理部(组)及承包商实施业务检查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和检查落实,检查、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涉及工程签证事项合规性。
第七条项目管理部(组)是工程签证的施行主体,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办理、施工管理及费用控制等,对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合规性、时效性,签证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工程量准确性、签证费用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工程量准确性负责,建立工程签证统一台账工作。
第八条发展计划部负责工程签证预(结)算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与现场工程签证内容进行审查、结算。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责任
(一)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工程签证的所有支持文件、工程量及费用,对签证工程量现场勘查、复核。审核人员必须按合同、招标文件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对签证事项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及签证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二)施工、调试、物资服务等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或施工组织方案组织实施并办理现场签证;负责据实编制、报送签证文件。
第三章签证原则及不可签证内容
办签证第十条工程签证的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对现场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严禁事后补办签证。(二)完工确认的原则。当签证工程完工后,要进行工程量确认。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具有签证权限的有关人员应在现场查看工程量后,在确认单上签字,若有隐蔽工程,三方应在覆盖之前签字认可。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工程量测量、计算应准确,避免现场签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发生。
(四)避免重复的原则。建设单位审批人在签证联络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确认签字时,应审查签证单上的内容与合同承诺、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预算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等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内容不得签证,工程结算中对重复内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用。
(五)原件结算的原则。工程签证的结算应有齐备的、有效的工程(量)签证单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六)废料回收的原则。凡是拆除和措施性工程中发生的材料或设备需要回收的(不回收的需注明),应签明回收单位,并由回收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下述情况不可签证:
(一)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由承包方承担的有关事项。
(二)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等工作。
(三)承包方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等损失。
(四)承包方因工作失误或为施工方便等提出的施工措施改变。
(五)承包方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或造成第三方等损失。(六)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七)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无法计量,特别是隐蔽工程,未经过建设单位验收就进行下一步施工等情况。
(八)因承包方的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权限及签证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建设工程签证权限,以便于严控工程签证和优质
高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应严格按照“事前控制、事后确认”原则在实施前办理,严格审批权限,超过权限范围的签字一律无效。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签证以工作联系单方式交承包方,由承包方提出工程联络单、工程技术联络单办理。具体:
(一)因技术通知单及工程技术联络单引起的工程签证,按照《工程设计管理制度》相关审批程序执行。
(二)因非设计变更原因引起的停(窝)工签证、其他类签证办理工程联络单(样表见附件1),并同时提交签证费用估算。工程联络单审批流程:
1. 每单费用增减在5万元及以内(或不超过合同价的1%)的,由项目总监审核,公司项目经理审批。
2. 每单费用增减在5~20万元(含20万)之间(或不超过合同价的3%)的,除执行第1条审核手续外,还须由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分管领导审批。
3. 每单费用增减在20~50万元(含50万)之间(或不超过合同价的5%)的,除执行第2条审核手续外,还须由项目造价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分管领导审批。
4. 每单费用增减在50万元以上(或不超过合同价的10%),除执行第3条审核手续外,报总经理审批。
(三)工程联络单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 承包方提交工程联络单,并同时提交签证费用估算;
2. 监理单位审核(若有监理单位,下同);
3. 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或技术员)、项目经理初步审核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资料完整性及工程量并签字;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4. 建设单位发展计划部审核签证估算;
5. 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审批;
6. 工程联络单返还给承包方和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当技术通知单(或工程设计联络单)和工程联络单工作内容现场施工完工后,承包方须及时填报现场《工程签证单》(一式三份),工程签证单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组)最终审核确认。
对项目经理审批的工程联络单,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应按20%比例随机抽查、复核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工程签证办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当设计变更等现场施工完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填报现场《工程量签证单》。(一)需签证工程内容,经监理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组)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量签证单样表见附件2),签证文件须包括工程名称、签证日期、编号、签证事由的简要情况及施工说明、造价书、现场图片及影像、视频资料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需经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若有监理单位,下同)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三)项目管理部(组)现场工程师(或技术员)、项目经理现场核实工程量并在工程签证单上按要求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
(四)工程签证单返还一份给承包方和监理单位。
(五)单项限额在50万以上的工程量签证除报监理单位、业主项目管理部(组)最终审核确认外,还须上报建设单位发展计划部同步审核,如属隐蔽工程(包括拆除、返工等项目),在其隐蔽之前监理、项目管理部(组)人员需现场参与验收,必要时应通知发展计划部到现场,并和以上人员共同签
字确认,且须将隐蔽前后的影像照片作为《工程量签证单》附件。
(六)发展计划部每月(或定期)对承包方上报工程签证单进行同步审核,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价款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五章工程签证规定
第十六条工程签证应按照申请、批准、实施、工程量确认先后次序进行。所有工程签证都要一一对应技术通知单、工程技术联络单(或工程联络单)。工程签证单空白部分应画斜杠线或填写“以下空白”文字。签证单有附件的承发包双方也要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工程签证不得改变合同文件中实质性内容以及相关计价依据。工程量确认签证只允许签认工作内容及工程量,禁止直接签认工程价款行为。
第十八条工程联络单、工程签证单应按照单项、单位工程分别进行统一连续编号管理,签字盖章后汇编成册。
第十九条办理工程签证按照“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原则,严禁办理无任何数据记录及影像资料的签证单,杜绝分解签证及补办签证。
第二十条工程量应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1名及以上现场工程师(或技术员)签字确认(注:涉及隐蔽工程签证费用超50万元及以上,项目管理部(组)须2名人员参与验收、审核)。工程签证确认内容(工程量确认单)应做到条理清晰、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歧义、图示尺寸准确,无涂改。能够附图的应附图,并标明相关尺寸,尽量避免采用单纯的文字签证。禁止放松尺度、工程量确认填写不清、内容不全、签证意见含糊、计算错误等现象的发生。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等词语或无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
第二十一条未实行监理制的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由项目管理部(组)现场工程师(或技术员)及负责人签字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量确认时,以实体工程量为准,可以明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签工程量,但工程量计算应符合规则、计算正确,工程量变动部分手续完备合理且无遗漏重复计算,并应注明工程量计算过程,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无法明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签实际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并要签明人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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