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签证管理,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工程签证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中工程签证是指因非施工单位原因或超出合同约定的变化范围所引起的临时设施、技术设施等实体或非实体的工程量、工期增加或减少而做的签认证明。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规划发展部为工程签证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工程签证的审核、监管以及结算工作。
第六条项目所在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签证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及签证台账管理工作。
第三章签证办理原则及流程
第七条签证办理原则:
(一)工程签证必需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办理签证,不得签认无法结算的工程量或直接肯定费用。
(二)时效性准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本举措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证工程量查对、上报、审核、审批工作,严禁事后补办或无故拖延审核审批程序。
(三)计量准绳:准绳上能以工程量进行计量的,必需签认工程量。如不能直接签认工程量时,可以签认机器台班、人工工日为计量单位(此种情况必需申明原因)。
(四)验收原则:签证工程须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签证。
(五)工程签证单接纳尺度规范格式,编号统一。
第八条监理或建设单位下达工程联系单,委托签证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按照要求组织施工。
第九条签证工程完工后七日内与监理和建设单位确认签证工作内容,并将工程量计算书、草图等签证资料技术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条监理单位收到签证单七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报分子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严禁逾期补签。
第十一条项目所在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签认后,科(厂)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分管经理审核后,报规划发展部复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签证审批完成30日内,施工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签证等资料,编制工程预算书报送规划开展部及造价公司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所在单位、监理、规划发展部在签证审核中
- 1 -
如发现签证内容描述不清、签证错误、虚假等现象,应在三日内回退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上报,并可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签证办理要求
第十四条签证单中须列清事由、工程实物量,并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认,签证描述清晰、准确,内容真实,签章齐全,无涂改。
第十五条签证审核、审批及结算必须附《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必须签章齐全,否则一律无效;涉及工程方案的,该工程方案必须有总监、项目所在单位总工签署意见方有效,否则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凡实行EPC总承包、固定包干总价和合同中已计取相应预算包干费或不可预见费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办理任何签证。
第十七条因工程管理单位要求或因设想不当,需变更设想的,经设想、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工程负责人认可后,由设想院下发“设想变更告诉单”,实施完成后经总监签认作为竣工图附件直接办理结算。如实施完成后与变更告诉单要求不符的按实办理签证。
第十八条工程签证办理应“一事一签”,不得分解或归并签证,统一签证内容不得重复签证;签证结算应“一单一结”,不得分解或归并计价。
第十九条项目所在单位工程管理部分及各级签证审核单位应实时对签证资料进行归档,并建立签证管理台账。
- 2 -
第二十条现场发生“减少变更”,施工单位应在14天内办理相应“减少变更”签证,不及时办理的一经查实可予以处罚。同时监理和项目所在单位现场代表应在7日内向规划发展部上报“减少变更”相关资料,以便结算扣减相关费用。如监理、现场代表未及时上报“减少变更”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减少变更”签证,一经查实,应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办签证第二十一条规划发展部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签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或有关规定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工程管理部分要严厉把关,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签证费用。因渎职失职、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丧失的,公司将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办法由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