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修)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职责分工
1.建设单位授权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2.监理单位参加并对现场签认单进行签认。
3.工程施工单位(简称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单位下达的指令或需由施工单位签证的文件的签证。
.签证工作内容
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建设单位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甲方代表(或甲方现场工程师)、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
.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现场签证单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签证,遇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能超过14天必须由三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现场签证程序
1.施工单位提出签证申请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证    监理单位组织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2.施工单位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一式四份)    报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甲方代表签字  建设单位张书记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工程部盖章    各参与单位留存(建设单位两份,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现场签证结算方式
1.单体施工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办理签证结算。即基础部分、主体结构部分和安装及装修部分。每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结算资料提交到建设单位工程部,逾期不再办理。
2.外网、景观及零星工程合同外签证,每月5日前必须将签证结算资料提交到建设单位工程部,逾期不再办理。
.签证的效力
1.施工单位提报签证的文件,未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均属无效;超过7天未经签认的亦属无效;现场签认单(如有)应附于正式签证单后面,否则属无效签证。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指令确有异议(拒签),在建设单位坚持要求执行时,施工单位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施工单位承担。
2.凡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应视为要求已被确认。
3.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
4、所有签证经过签证的签证单,如果建设单位代表或张书记认为有异议的,需经过现场复核,如果签证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有较大出入,此次签证作作废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
.例外处置
1.必要时,建设单位可发出口头指令,施工方对建设单位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但施工单位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建设单位应予核实后签证确认。
2.在特殊情况下,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下达指令,并将需要的理由和延误的后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签证48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施工单位的有关损失。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工程部统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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