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精 ...
2019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断滋生蔓延,特别是以电信网络为代表的犯罪活动非常猖獗,来势凶猛,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严重影响人们众安全感的一个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犯罪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未经处理,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犯罪团伙的;4在实施电信网络的;5曾因电信网络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受过行政处罚的;6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罪既遂定罪处罚。
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五百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包括拨出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
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
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
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一在实施电信网络活动中,非法使用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构成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同时构成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构成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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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信息条数、人次数、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团伙实施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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