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12⽉24⽇,⼗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2022年5⽉1⽇起施⾏。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除恶专项⽃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除恶⼯作的重要举措。”全国⼈⼤常委会法⼯委刑法室主任王爱⽴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民安居乐业、社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意义。
上海金山旅游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的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那么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如何打击?
⼀起来看看这些亮点
亮点⼀:依法从严惩治⿊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组织的概念,对恶势⼒组织可以适⽤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恶犯罪是该法的⼀⼤亮点。在案件办理⽅⾯,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条件,充分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实施⿊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度可能属于⿊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员刑满释放后的个⼈财产及⽇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亮点⼆:深挖⿊恶势⼒“保护伞”
扫⿊除恶专项⽃争中坚持把扫⿊除恶与反腐败⽃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恶势⼒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为应当全⾯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作⼈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作⼈员不得有的⾏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严防⿊恶势⼒渗⼊基层
为防⽌⿊恶势⼒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条对基层众性⾃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
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资格进⾏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入伏从哪一天开始算起
亮点四:防⽌未成年⼈遭受侵害
近年来,⿊恶势⼒侵害未成年⼈的⾏为严重危及未成年⼈的⾝⼼健康。为防⽌未成年⼈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预防有组织犯罪⼯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量共同参与。”据王爱⽴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防⽌未成年⼈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被感情伤得太深的网名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未成年⼈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亮点五:防⽌⿊恶势⼒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恶势⼒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实施⿊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度可能属于⿊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六:保障涉案单位个⼈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依法进⾏,尊重和保障⼈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合法权益⽅⾯,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鉴定⼈、被害⼈、举报⼈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24⽇
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录
第⼀章 总则
第⼆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五章 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社会性质组织、恶势⼒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的⿊社会组织到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本法。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法律、经济、科技、⽂化、教育等⼿段,建⽴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坚持专门⼯作与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依法进⾏,尊重和保障⼈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作的单位和个⼈给予保护。
第⼋条 国家⿎励单位和个⼈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 各级⼈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纳⼊考评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
第⼗条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
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新闻、⼴播、电视、⽂化、互联⽹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第⼗⼀条 教育⾏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作机制,加强反有
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政部门报告。
第⼗⼆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资格进⾏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条 市场监管、⾦融监管、⾃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健全⾏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向相关⾏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反馈。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业领域或者场所。
重点区域、⾏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即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持和协助。
⽹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关闭相关⽹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即执⾏,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上来源于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红黑搭配第⼗七条 国务院反⾏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融机构和特定⾮⾦融机构履⾏反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条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社会。
第⼗九条 对因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刑罚执⾏完毕之⽇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财产及⽇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条 曾被判处刑罚的⿊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组织的⾸要分⼦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级管理⼈员的,相关⾏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条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的⿊社会组织⼊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出⼊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的⿊社会组织的⼈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境、不予签发⼊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的⿊社会组织的⼈员⼊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
关⼈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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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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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的适⽤条件,充分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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