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1、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管理工作制度;
4、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5、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6、交通违法违规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为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动态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疲劳驾驶预警系统
2、安监部负责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3、负责联系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经有关部门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且具有安装资质的机构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4、及时将平台上故障问题车辆抄送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诊断维护。
5、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有效使用的车辆,及时通知停止运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并密切监控。
6、对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个人和部门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7、负责跟踪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技术状况,对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机构对所属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对卫星定位装置简单设备故障进行维护,对无法解决问题及时联系设备安装机构进行维护,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及数据传输正常。
8、负责与运营服务商签订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合同,明确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条款;提供
车辆的新增、转入转出、报废等基础信息,便于车辆及时安装、回收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及时缴清卫星定位装置服务等相关费用。
9、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依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10、驾驶人员应规范管理并爱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私自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终端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落实公司监控平台发布的提示提醒和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及时上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损坏情况。
为加强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消除车辆途中动态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态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2、安监部负责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3、应选用经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且考核优秀的运营服务商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4、协调运营服务商提供监控系统平台的维护技术支持;对系统平台的安装、维护、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按照平台接入车辆数量规定的应配备的专职监控人员的标准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人员应经公司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提醒、提示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警示。
6、实行24小时值班动态监控管理。
7、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填写和报送各种报表,做好相关处置台账档案的存档工作。
8、负责与运营服务商签订监控平台合同,明确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条款;提供车辆的新增、转入转出、报废等基础信息,便于平台车辆信息的录入和清理。
9、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部门责任人按照公司的奖惩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为全面落实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管,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数据,及时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预防预警工作,保证公司车辆运行安全。根据交
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管理工作制度。
1、公司实行监控人员轮流值班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制度,坚持谁值班,谁监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
2、严禁将监控设备让无关人员操作,禁止上网聊天、游戏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3、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监控平台发送提示信息,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发送信息时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并做好相关记录。
4、掌握不在线车辆,查明原因,及时查处屏蔽信号、干扰信号、损坏设备等违法违规车辆。
5、发现监控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警示和纠正,要求马上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其它报警或不正常情况时,立即摄像抓拍照片及用电话向驾驶员询问情况,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紧急报警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包括车号、时间、
路段等信息。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向监控平台报告,公司监控平台应根据情况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
7、监控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建立好值班台账,将值班人员名单、换班时间、值班日志详细记录,做好安全服务记录及处理工作;做好违法违规车辆记录、处理工作;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领导。
为加强监控人员管理,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监控平台监控人员的管理工作。
2、安监部应合理安排监控人员的工作及值班时间,严格落实7*24小时监控制度,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做好交接班记录。
3、监控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司组织的法规、业务、安全、操作培训,及时对接平台运营服务商,熟练掌握监控法规规范、平台操作功能。
4、对营运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提醒及纠正,对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车辆及突发情况及时报告监控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公司主要领导。
5、密切关注各级气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各类安全提示和节假日、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段交通特点,及时向车辆和驾驶员发布警告和安全行驶信息。
6、按照规定及时做好相关台账的登记,严禁弄虚作假,并做好监控台账的存档工作。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平台监控室,禁止无关人员操作、查询。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平台数据不得向外提供,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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