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2022年度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9.23
∙【字 号】鲁人社函〔2022〕96号
∙【施行日期】2022.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2022年度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2〕9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吸引集聚更多优秀青年人才来鲁创新创业,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才集聚高地,根据《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鲁人社字〔2021〕3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度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助发放范围
本通知所指发放博士(后)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范围包括: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乡村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企业(含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医院、科研院所、学校)。上述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可按程序获得生活补助,经费由省人才建设资金予以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核定发放。
其它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生活补助类别标准
认证机构排名 博士(后)生活补助项目分为博士生活补助、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和博士后出站留(来)鲁生活补助3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博士留(来)鲁工作后享受最高3年15万元的生活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来)鲁工作后享受一次性最高15万元的生活补助,与其他省级人才生活补助就高享受,不重复发放。具体补助条件、标准和发放工作流程等要求详见《2022年度山东省博士(后)生活补助申报指南》(见附件1)。
符合补助条件的博士(后),应在我省工作期间申请。对已全职在岗工作满2年的,可同
时申请享受2年10万元生活补助;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起3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助。对纳入到2022年度“政策人”名单范围的博士(后),以及已享受2021年度博士生活补助、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且未满补助年限的,由所在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见附件2)核实认定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补助,无需博士(后)自主认证;不符合或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将不予或停止发放补助。
三、发放方式及进度安排
2022年度山东省博士(后)生活补助依托山东省青年人才和博士后综合管理平台(sd/login),采取“政策人”和“自主认证”方式,分为两批次发放:
第一批次:组织对截至2022年7月31日,工作或在站时间满1年的博士(后)(含已享受2021年度博士生活补助、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且未满补助年限的)进行认证发放,认证工作时间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结束,逾期未进行认证确认的,视为放弃本次发放机会,纳入下批次发放。
第二批次:组织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工作或在站时间满1年的博士(后)进行认证发放,认证工作时间自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31日结束。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博士(后)生活补助政策宣传工作,主动通知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确保政策支持“应享尽享”;要认真对照补助范围和条件收集、审核博士(后)相应信息,确保报送材料真实有效,补助发放精准到人。
(二)博士(后)所在单位对补助经费负有直接管理及监督责任,应当及时足额将生活补助发放给博士(后),并配合税务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责任。
(三)对已经获得2021年度博士生活补助、博士后出站留(来)鲁生活补助的人员,如在2022年度发放认证截止时间前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所在单位应及时追回已发放的2021年生活补助,并主动将补助全数退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博士(后)、所在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伪造材料以及虚报、提成、截留、挪用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全数退回拨付资金;情节严重、造
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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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2年度山东省博士(后)生活补助申报指南
2.“政策人”涉及单位名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23日
附件1
2022年度山东省博士(后)生活补助申报指南
一、生活补助项目标准条件
(一)博士生活补助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到我省的符合条件的博士,每人每年可享受5万元生活补助,工作每满1年发放1次,连续发放3年(视同省政府奖励)。具体补助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自2019年7月1日(以博士毕业后首次在山东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以后,以博士身份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发放范围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范围,且签订合同时年龄在35岁及以下(不到36岁生日)。
3.已全职在岗工作满1年〔自签订合同时间或距上次申领时,至2022年7月31日(第一批
次)或2022年12月31日(第二批次)〕,且已通过所在用人单位在山东省内缴纳社会保险。
除具备上述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为节点的前3个年度;如签订合同时当年度名单已公布的,含当年度)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名单参考:“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Nature Index自然指数机构排名,符合任一年度、任一名单即可)的博士毕业生。
2.曾任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正式教学、科研职位(包括且不限于担任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博士后等)。
限项要求:博士生活补助与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不能同时享受,已申请或已纳入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助范围、未满补助年限的,暂不列入申
报范围;与博士后出站留(来)鲁生活补助、“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出站留(来)鲁企业工作补贴,或其他省级人才类生活补助,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
自2020年2月24日起,对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条件的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在站时间每满1年发放1次,最长补助3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具体补助条件:
1.自2020年2月24日起进入(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站时间为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发放范围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乡村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基地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住所位于乡镇及以下区域)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且截至2022年7月31日(第一批次)或2022年12月31日(第二批次)在站时间满1年。
2.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或近三年(以申报人进站时间为节点的前3个年度;如进站时当年度名单已公布的,含当年度)
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名单参考:“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符合任一年度、任一名单即可),进站身份可不受限制,进站后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为国内首次入站,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博士毕业院校不受限制,进站后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在站期间正常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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