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评价制度:高职评价方式改革的发展方向
摘要:高等职业教育是和行业企业紧密相连的,它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因此必须把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裁判权归还给社会,改革高职评价方式,建立社会评价制度。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主要应包括认证制度和排行制度,其推进实施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发挥政府作用,需要高职院校坚持职业教育社会性、办社会的职业教育,也需要建立多元、独立、专业的社会评价中介组织。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政府评估;改革
世界各国职业教育发展经验表明,高等职业教育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动力,它的规模与质量决定着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而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又依赖于完善的社会评价制度。因此,改革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方式,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已成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建立社会评价制度的必要性
(一)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性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数以千万计高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既具有行业性和区域性,直接为地方经济和行业发展服务;又具有职业技能性,直接为人的就业服务;还具有市场适应性,与劳动力市场联系密切。由此可见,高等职业教育最为本质的属性是社会性,其他一切属性如职业性、生产性、产业性、适应性、中介性、大众性、应用性、多元性等,都是由社会性这一本质属性派生出来的。正如黄炎培先生在《职业教育机关唯一的生命是什么》一文中指出:“职业学校有最紧要的一点,譬如人身中的灵魂,得之则生,弗得则死,是什么东西呢?从其本质说来,就是社会性。”
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性,意味着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社会需求约束型教育,它以社会需求为发展的根本动力,其发展规模、结构和速度乃至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都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波动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必然引发高等职业教育的涨落和变革;意味着高等职业教育必须扎根于行业企业,其课程设置、专业建设、教学评价等都不能离开行业的支持和企业的参与,不能游离于行业企业之外。
评价是指挥棒,有什么样的评价,就有什么样的教育。长期以来,政府评估一直是我国高
等职业教育评价的主要方式,政府是最主要的评估主体,但质量保障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有时甚至招致各方诟病。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就是无视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性,导致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只能按照政府的预设轨道运行,高职院校对政府及其资源的依赖性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必须重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评价体系,改革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方式,大力推进社会评价制度建设,把本该属于社会的质量裁判权归还给社会。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植根于社会、获得生命原动力,才能根本解决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迎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又一个春天。
(二)社会评价是实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社会化的基本途径
高等职业教育社会化是指高等职业教育通过内部健全的运行机制主动适应社会需求,获得自我发展,赢得社会承认和支持的过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要在更大程度上满足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求,就必须适应经济社会现实和未来的发展,走社会化办学之路。社会化是我国高职院校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途径。但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一直处于政府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之下,以政府为中心、体现政府意志、反映政府需求、为政府服务。而社会作为职业教育参与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主体地位长期被忽略,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造
成了我国职业教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游离于我国社会体系之外,不能与我国社会形成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同时,由于我国高职院校本身发展历程短,经验积累少,内部有效的运营机制尚待激活和完善,社会品牌形象尚未建立,社会化程度还较低,因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要真正做到面向社会办学,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高技术应用型人才,就必须改革评价方式,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社会评价制度,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政府评估。尽管政府评估在推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上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它毕竟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志,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是背道而驰的。
认证机构排名而社会评价制度的建立则是高等职业教育本质属性的回归。第一,它可以促进高职院校间的良性竞争,并在竞争中形成自律机制,规范办学行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第二,它可以有效沟通高职院校与社会的联系,促使高职院校主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办学的自主权,按照职业教育规律来发展职业教育,减少工作的盲目性;第三,它可以加强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职能,使高职院校致力于建立本地区的知识经济中心、科学文化辐射中心和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为推进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四,它可以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参与度,为市场资源选择高等职业教育提供更可信的标准和参考,从而保障高等职业教育的社
会化办学方向。
二、社会评价制度的构建
根据我国实际,结合国外经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应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主要部分:
(一)认证制度
认证制度是世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上发展得比较完善的一种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美国教育家伯顿·克拉克在《高等教育百科全书》中指出:“认证是指高等教育中,通过检查或评估,或二者兼而有之,使院校或者院校中的专业得到认可,标明达到了可接受的最低标准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过程。”
认证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是:通过评估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并将符合最低质量标准的院校及专业予以公开承认,以便使学生、投资者及相关利益体了解其质量情况;协助各院校及专业建立自我改进方案,从而进一步提高认证院校及专业的教育质量;为政府教育投资提供决策依据。在高职教育领域,认证的基本作用在于保证高等职业教育的最低质量,并
促进高职院校质量的持续改进,它可分为专业认证、院校认证、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无评价等四类。
专业认证是对高职院校的专业和课程设置进行认证,可由相关行业协会或认证机构组织实施,主要考察高职院校的专业和课程建设及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性。专业认证能够使高职院校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使相关专业保持生命力,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保护相关专业免受内外不良压力的影响,有利于各种市场资源对相关专业进行投资,从而实现高职资源的优化配置。
院校认证是对高职院校的整体评价,主要是对学校的物质条件、办学目标、经费来源、教育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毕业生就业情况、总体办学效益和特等方面进行评价。院校认证应该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门的认证机构组织实施,具有强制性,认证的结果将影响学校的招生和政府拨款,因此,院校认证对各类高职院校影响重大,属于基础性评价。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是为了确保认证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对认证机构的资质、质量及效力进行综合评估。认可活动一般可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它是政府公权力在
高职领域的实现,也是政府意志的间接表达。只有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才有资格对高职院校开展各种认证工作。
无评价是对认证机构作出的评价结论进行复查和抽查,可由教育部的相关司局组织实施(如高教司评价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价委员会等),主要目的就是控制认证机构的道德风险,奖优罚劣。它对于提高无评价的各项指标质量、确立原评价的信用度、规范认证机构的运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排行制度
所谓排行制度就是由第三方机构按预设的指标对高等学校进行排名。它是高校评价手段之一,是高校竞争力的适度反映,也是高等教育适应市场力量的一种体现。最早的大学排行可以追溯到1983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对全美本科院校进行排名。之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英国《泰晤士报高教副刊》的世界大学排行、加拿大《麦克林杂志》的加拿大大学排行、日本《钻石杂志》的日本大学排行等。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大学排行起步较晚,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是《中国大学评价》、网大大学排行、中国校友会大学排行等。
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排行可以为民众提供高职院校信息咨询,帮助学生选择合适的高职院校,可以对高职院校进行社会监督,调节教育资源的配置,还可以促进高职院校国际化发展,使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与世界接轨。排行可以分为媒体排行、学术咨询机构排行两类。
媒体排行主要是由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些报社、杂志社、电视台、电台、教育网站等相关新闻媒体单位,通过新闻报道、社会抽样调查、人物专访、院校风采、专业介绍等形式,对某一地区或某一类型的高职院校作出排名。媒体排行没有强制力,但它是高职教育质量的晴雨表,能够比较客观和真实地反映市场的变化、社会的需求和大众的心理,能够把高职领域的一些现象和存在的问题反映出来、传播开来,并成为人民众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从而对高职教育质量现象起到推动或制约作用。因此,它是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学术咨询机构排行主要由一些非营利性教育研究机构定期进行。这些机构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高职院校的具体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评价指标和权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搜集数据,最后统计分析,得出结论。学术咨询机构排行具有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系
统性等特点,其结论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接受。同时,它还能使每所高职院校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出自己与其他同类学校的差距,让高职院校产生压力和危机感。因此,它对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影响很大。
三、社会评价制度的推进策略
(一)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发挥政府作用
社会评价制度的推进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紧密相连的,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没有社会评价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所谓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要让政府从过去直接进行社会活动的领域中退出来,着力于加强公共领域的管理和服务。
然而,我国还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级政府还习惯于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思维,过多地参与和干预许多具体的社会事务和经济活动。在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和管理方面,我国还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管理模式,政府拥有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决策和管理的最大权力,且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推行,而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诉求则难以充分表达。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与成熟,我国社会力量也不断发展与壮大,其对高等职
业教育质量决策和管理的诉求也愈加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改变角定位,让渡权力空间,已经越来越成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当务之急。即政府只能充当“掌舵人”的角,从宏观上把握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方向,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的政策法规上,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逐步改变政府主导甚至包揽质量评价的现状,为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的推行提供宽松的环境和足够的空间。
(二)坚持职业教育社会性,办社会的职业教育
世界上比较典型的职业教育模式有德国的双元制模式、美国的社区学院模式以及日本的企业内培训模式。虽然这三种模式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它们的形成过程却有着明显的共同特征,即都是从工厂制度内部内生出来的,都始于企业界自身的需求,其发展所遵循的是内生模式,是“社会的职业教育”。而我国职业教育则是完全不同的发展历程,基本上是政府设计、生产和控制的产物,是基于政府而不是企业界的价值认识发展起来的,其发展所遵循的是设计模式,是“政府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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