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9.30
∙【字 号】冀地税函[2007]220号
∙【施行日期】2007.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核定征收【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22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再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冀地税发[2004]84号)规定的5-15%执行。
二、考虑到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方式的核定,仍按省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174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7]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应税所得税率的最低限由10%调整为8%,其他不变。
四、除上述三个行业外,其他行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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