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确定印花税各类应纳税凭证的具体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核定征收
(二)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其他类型企业:按采购金额或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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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的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齐地税函(2009)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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