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出口退税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②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③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该政策发布前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已经开始试点。出口的货物取得不了购货发票是跨境电商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购货发票按照规定需要出口征税处理,严重影响跨境电商的发展。财税〔2018〕103号虽然对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做出了规定,但还存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导致采购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政策的推行也是很不利的!
2019年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要求再增加一批试点城市,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可以帮助跨境电商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完善跨境电商的体系,势必会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坐等具体政策出台吧!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旨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35个):
第一批1个(2015年3月7日):杭州
第二批12个(2017 年1 月15 日):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市
第三批22个(2018年7月13日):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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