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6修正)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5.05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年二月二十日国税发[2010]19号发布 根据核定征收20154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5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
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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