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编码:(按税务登记电脑编码) 鉴定期:****年度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 某某公司 | |||||||||
经营地址 | 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 |||||||||
经营范围 | 参考税务登记或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据实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门类填写 | |||||||||
主营业务 | 填报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 经济性质 | 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 |||||||
开户银行 | 据实填写 | 账 号 | 据实填写 | |||||||
据实填写 | 据实填写 | |||||||||
上年收入总额 | 据实填写 | 上年成本费用总额 | 据实填写 | |||||||
上年注册资本 | 按工商登记填写 |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 据实填写 | |||||||
上年职工人数 | 填写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 |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 据实填写核定征收 | |||||||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 据实填写 |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 据实填写 | |||||||
上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 按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填写 | 上年所得税征收方式 | 填写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税额) | |||||||
上年缴纳流转税额 | 据实填写 | 上年流转税征收方式 | 据实填写 | |||||||
上年开具发票总额 | 据实填写 | 上年享受减免税类型 | 按税务减免税通知书载明内容填写 | |||||||
上年发票管理方式 | 领购 | 据实填写 | 上年减免税额 | 流转税 | 据实填写 | |||||
税务窗口开具 | 所得税 | |||||||||
其他 | 其他 | |||||||||
上年税后利润分配情况 | 据实填写 | |||||||||
其他情况说明 | 据实填写 | |||||||||
项 目 | 评价标准(在对应项目打“√”) | |||||||||
账簿设置、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 不能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总额 | 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 | 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 | 能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总额 | ||||||
纳税人自报情况 | 据实填写 |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 | ||||||||||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管理员审查意见(可另附材料): 经办人签章:① ②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意见: 负责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
告知事项:
1.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表》,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3.核定征收的争议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也可以在接到有关核定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调整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应当按照原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税款。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叁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2.“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意见”填写实行何种核定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必须体现主营项目、应税所得率等内容;采取核定“税款”的,必须体现经营项目及该项目对应的经营额、应税所得率、税款,以及综合计算核定的税款。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季节性的,必须按月核定“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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