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建筑公司税务负担重,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默认核定2%!
建筑⾏业是⼀个⽐较特殊的⾏业,涉及范围⼴、业务细分众多,主要围绕着建筑⼯程管理、造价、勘察勘探、设计、施⼯等⽽展开,还包括建筑业本⾝及与之相关的装修、装潢等。
建筑市场需求⼤,⾏业内的企业数量众多;其中,建筑公司账⾯上的利润看似可观,但其背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红个税等综合税负率⾼达40%以上,税务成本也是相当⼤的。
建筑公司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导致账⾯利润虚⾼、税务负担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点:
1、增值税的税负率较⾼;⼀般建筑服务(⼯程服务、安装服务、装饰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的税负率为9%,建筑材料贸易的增值税税负率为13%。
2、由于缺进项,不能够进项销抵扣,造成增值税的税负⾼;与上游单位合作(如购进材料、设备租赁等),为了低价拿货,⼀般都没有票;如果有,也是⾃⾝承担税费成本,或者拿到的是1%、3%的⼩规模增值税专票。
3、⽆票⽀出情况较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处理公关关系、与包⼯头、个⼈等合作,⼀般情况下,都是现⾦⽀付或者直接转到个⼈私卡上,钱花了⽽拿不到票。
那么,建筑公司税务负担重,哪些⽅式可以合理、合规减轻税负,降低经营成本呢?
核定征收⽅案⼀:在不改变主体公司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在重庆税收园区成⽴⼀家新的⼀般纳税⼈公司或分公司,合理承包主体公司的业务,独⽴核算、纳税在税收园区。
1、增值税可以享受地⽅留存部分的40%-80%奖励扶持,地⽅留存⽐例⼀般为50%。
如该建筑公司在园区缴纳了增值税1000W,那么可以拿到的奖励扶持有:1000W*50%*80%=400W
2、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2%的默认核定征收。
如该建筑公司营业额1000W,其中只有200W的成本票,那么按照正常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1000W-200W)*25%=200W
如果按照2%的企业所得默认核定征收,只需要缴纳的税费有:1000W*2%=20W
(注意,以上两种税收优惠可以同时享受,企业可以异地办公。)
⽅案⼆:将主体公司的部分职能部门(如运输搬运、市场营销、研发、设计等)布局在税收园区,成⽴⼀家或者多家个体户,合理分包主体公司的细分业务;可以在园区享受经营所得税0.6%-1.2%的核定征收政策,综合税率在1.66%-2.26%左右(⽬前⼩规模增值税为1%)。
如⼀家个体户分包主体公司450W的业务,只需要缴纳的税费有450W*2.26%=10.17W,⽆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红税等,剩下利润可直接提现到投资⼈私卡⾃由⽀配。
综上所述,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可移步--《节税宝典》。以上两种在税收园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案,都可以⼤幅减轻建筑企业的税务负担。需注意的是,⼀定要确保业务真实、不虚构,根据业务需求选择更合适的⽅案,事先筹划、⽽不是事后的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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