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 ||||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
项 目 | 行次 | 累计金额 |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按收入总额 核定应纳税 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1 |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2 | |||
应纳税所得额(1行×2行) | 3 | |||
按成本费用 核定应纳税 所得额 | 成本费用总额 | 4 |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5 核定征收 | |||
应纳税所得额(4行÷(1-5行)×5行) | 6 | |||
按经费支出 换算应纳税 所得额 | 经费支出总额 | 7 |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8 | |||
换算的收入额[7行÷(1-8行)] | 9 | |||
应纳税所得额(8行×9行) | 10 | |||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 适用税率(%) | 11 | ||
应纳所得税额(3行×11行或6行×11行或10行×11行) | 12 | |||
减免所得税额 | 13 | |||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 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 ||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4行) | 15 | |||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表说明:
1.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从基础数据中提取纳税人基本信息,判断“征收方式”是否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属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给出相应提示。
2.“税款所属时期”,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
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3.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取核定征收信息。如果为核定定额的,不允许输入,系统根据相关信息提供所有行次数据;如果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则继续提取是按“收入总额”、 按“成本费用总额”、 还是按“经费支出总额”核定。
(1)按“收入总额”核定,不允许输入第4行至第10行。
(2)按“成本费用总额”核定,不允许输入第1行至第3行和第7行至第10行。
(3)按“经费支出总额”核定,不允许输入第1行至第6行。
4.第2行、第5行、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审批信息提取。
5.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3行、第6行、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不同分别自动计算:
(1)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2)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7.第11行“税率”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税率为25%。
8.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区分两种情况:
(1)核定定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的年应纳税额÷12×实际经营月份。
对于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也应按年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根据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不同分别自动计算: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9.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
“减免所得税额”包括过渡期减免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鉴于新的减免税办法及过渡期减免税衔接办法尚未出台,本行“减免所得税额”只对系统中现有的相关减免税批文和备案信息进行提示,不进行强制监控。
10.第14行 “已预缴所得税额”:取上个月(季)度申报表的第14行已预缴所得税额+上期原始申报表的第15行应补(退)税款+Σ|min(Ai+1-Ai),0)|(i=0,1,2,3…,其中Ai为第i次补充申报的应补退税额,A0为原始申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月(季)税款所属期的预缴税款信息表中的征收项目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属性为“分期预缴税款”、“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其他预缴税款”的余额合计,并且入库余额大于0、开票金额大于0。
11.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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