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时间 项目 第一阶段 2004年11月以前 第二阶段 2004年11月-2007年1月 第三阶段 2007年2月-2010年4 月 第四阶段 2010年5月1日之后 特 点 查帐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 对新项目采取按项目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 无论新老项目均按查帐征收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审查纳税人清算申请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同意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预 征 率 ①预售民用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②预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③凡预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按3%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 与第一阶段相同 ①普通标准住宅1.5%; ②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③除上述①、②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④经济适用房0.5%。 核 定 征 收 率 ①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核定征收率为0.8%, ②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土核定征收率为1% , ③凡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按1%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 ①普通标准住宅1.5%; ②除普通通标准住宅及土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5%; ③土地5%。 ①普通标准住宅2%; ②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③除上述①、②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④符合以下6个条件之一的的8%。 文 件 依
核定征收据 豫地税发〔1997〕160号 豫地税函〔2004〕125号 与第一阶段相同 豫地税发〔1997〕160号 豫地税函〔2007〕16号 豫地税发〔2010〕28号 豫地税函〔2010〕202号 制表日期为:2011年8月,具体政策以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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