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率执行变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时间  项目  第一阶段 2004年11月以前  第二阶段 2004年11月-2007年1月  第三阶段  2007年2月-2010年4 月  第四阶段  2010年5月1日之后  特  点  查帐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  对新项目采取按项目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  无论新老项目均按查帐征收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审查纳税人清算申请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同意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预 征 率  ①预售民用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②预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③凡预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按3%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      与第一阶段相同  ①普通标准住宅1.5%; ②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③除上述①、②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④经济适用房0.5%。  核 定 征 收 率  ①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核定征收率为0.8%,  ②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土核定征收率为1% ,  ③凡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按1%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 ①普通标准住宅1.5%; ②除普通通标准住宅及土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5%; ③土地5%。  ①普通标准住宅2%;  ②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③除上述①、②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④符合以下6个条件之一的的8%。  文 件 依
核定征收据  豫地税发〔1997〕160号 豫地税函〔2004〕125号  与第一阶段相同 豫地税发〔1997〕160号 豫地税函〔2007〕16号 豫地税发〔2010〕28号 豫地税函〔2010〕202号    制表日期为:2011年8月,具体政策以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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