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法事业单位实⾏各项收⼊与⽀出的统⼀核算、统⼀管理,按照⾮应税收⼊与⾮应税⽀出计算的结余是“事业结余”;依权责发⽣制原则和配⽐原则计算的应税收⼊与应税⽀出的结余是“经营结余”。其中对于材料、办公⽤品、低值易耗品等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法
事业单位实⾏各项收⼊与⽀出的统⼀核算、统⼀管理,按照⾮应税收⼊与⾮应税⽀出计算的结余是“事业结余”;依权责发⽣制原则和配⽐原则计算的应税收⼊与应税⽀出的结余是“经营结余”。其中对于材料、办公⽤品、低值易耗品等间接费⽤,需科学选择分配标准,进⾏合理分摊。分清“应税收⽀”和“⾮应税收⽀”尤为重要,如果会计核算准确,那么根据国税发[1999]65号⽂件有关规定,事业结余就是⾮应税结余,经营结余就是应税结余,可以直接按照企业相同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纳税征缴的理想状态。事业单位能够按照业务性质严格划分应税收⽀和⾮应税收⽀,体现税法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但是,对于⼤多数事业单位来说,实际操作具有很⼤困难。在考虑实施的可⾏性和成本效益性上,多数事业单位并未达到上述要求。
现⾏事业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实⾏收付实现制核算的情况下,收⼊⽀出没有⼀⼀对应关系。事业
单位各项收⼊全部纳⼊单位预算,统⼀核算,统⼀管理。事业单位虽有经营性收⼊,但成本和费⽤⽆法按财务制度进⾏配⽐。“应税收⽀”和“⾮应税收⽀”不能严格区分,“⾮应税收⼊”占⽤“应税收⼊”成本现象普遍存在,致使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所得额得不到真实体现。因此,笔-者在此会计核算基础上,分别对⽐例分摊法、核定征收法及参考其他国家规定的⼏种衍⽣⽅法优缺点进⾏分析。
(1)⽐例分摊法。
根据国税发(1999)65号⽂件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对于“应税收⽀”和“⾮应税收⽀”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确定采取分摊⽐例法计算应纳税收⼊总额应分摊的⽀出项⽬⾦额。纳税单位将该核算⽅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执⾏。“分摊⽐例法”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收⼊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的⽐重作为分摊⽐例,分摊其全部⽀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应税⽀出)×适⽤税率;应税⽀出=⽀出总额×分摊⽐例;分摊⽐例=应税收⼊÷收⼊总额。这种计算⽅法的优点是简单易⾏,缺点是减弱了纳税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他不能准确反映纳税单位的实际应税收⽀情况,对于⾮应税收⼊较多且⽀出较⼤的事业单位,有可能多交企业所得税;同样,对于⾮应税收⼊较少且⽀出较⼤的事业单位,有可能少交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法。
对不能严格区分“应税收⽀”和“⾮应税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采⽤核定征收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核定
核定征收征收法”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应税收⼊总额的⽐例。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应税所得率。其中,“应税所得率”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事业单位处于不同⾏业的具体情况核定相应⽐率,也可以统⼀按照固定⽐例核定⽐率。
这种计算⽅法的优点是可以使⼀部分事业单位省去繁琐的税前调整过程,⼤⼤简化了所得税征纳⼿续,在⼀定程度提⾼税收征管效率,保证税源稳定。缺点是这种计算⽅法实际上是把所得税变成近似流转税的税种,使纳税⼈的应纳税额仅仅取决于流转额⼤⼩和所适⽤的应税所得率的⾼低,⽽与纳税⼈本⾝的实际成本、费⽤及纯收益⽔平⽆直接关系。应税所得率依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在档次划分过于单⼀的情况下,实际收益⽔平存在较⼤差异的不同⾏业事业单位往往采⽤同⼀应税所得率,缺乏税负公平性。
(3)其他⽅法。
⼀是全部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商业活动所得全⾯免税,⽽不考虑产⽣收⼊的活动是否与⾮营利⽬的相关。如在英国、澳⼤利亚、波兰等国,⾮营利组织的任何商业收⼊均可免除所得税,但前提条件是所有收⼊必须⽤于⾮营利⽬的。基于我国国情考虑,可以从两个层⾯来区别对待,对于“应税收⽀”占全部收⽀⽐例较⼩的事业单位,其所有收⼊⽤于⾮营利⽬的,可以参考国外“⾮营利组织”的有关规定,考
虑全部免税。这种⽅式的缺点是很可能误导其投资选择,使⼤量资⾦流向营利领域,造成不公平竞争并助长逃税漏税风⽓。对于“应税收⽀”占全部收⽀⽐例较⼤的事业单位,可以在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深化的前提下,使
事业单位将营利业务剥离。如事业单位设⽴公司性质的下属单位,可将其“应税收⽀”业务转⼊下属公司运营,由下属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式的优点是从体制上将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和“⾮应税收⽀”分开核算,分别计税,可以提⾼征缴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但是这种⽅式只适合具有长期稳定的⼤⽐例“应税收⽀”的事业单位:其设⽴下属公司单独运营才具有可⾏性。
⼆是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适⽤低税率。有的国家对“⾮营利组织”从事的⼀切经济活动⽣成的利润实⾏全⾯征税制。如在保加利亚、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营利组织从事所有商业活动⽣成的净收⼊,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皆须缴纳所得税。该项规定虽然确保了国家税收的征缴,但他使⾮营利组织缺乏独⽴性和对外界变化的适应能⼒,抑制了组织规模的壮⼤。另外,有的国家对“⾮营利组织”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收⼊给予低于企业所得税率的税收优
惠。这是考虑到⾮营利组织的应税收⼊不能使私⼈获利,从⽽获得税法优惠政策的倾斜。如⽇本法律规定,公益团体参与营利性活动有权享受低档税率。结合以上两种思路,我国可以考虑不再区分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和“⾮应税收⽀”,⽽是直接将其全部收⽀相抵后计算结余,采⽤⼀个低于企业适⽤税
率的档次征缴。适⽤税率由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核定。如企业所得税适⽤税率为25%,事业单位所得税适⽤税率可以为10%。这种计算⽅法的优点是最为简单易⾏,可以保证税源稳定;缺点是规定较为机械,尤其对于“⾮应税收⽀”占全部收⽀⽐例较⼤的事业单位,缺乏准确性与合理性。
三是允许部分应税收⼊免税,⽽超过该限额的部分则需纳税。有的国家如匈⽛利,财团法⼈由经济活动所得净收益中可获得1000万匈⽛利币或总收⼊的10%的免税,取两者中较⾼的数额予以免税,其余部分则须缴税。借鉴这种做法,我国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事业单位收⼊⽐例调研情况,制定相应的纳税⽅案,既给事业单位⼀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倾斜,同时对于“应税收⽀”占全部收⽀⽐例较⼤的事业单位进⾏⼀定纳税征缴,从⽽保证税源稳定性和征缴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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