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方式变更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方式变更
一、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方式变更
二、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全省通办:否
➢网上办理:否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方式变更是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1号)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方式认定的纳税人,因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发生变更的,不再适用核定征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纳税人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变更通知)》后的次月起不再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业务活动。
四、设定依据
1.《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1号公告)全文
五、办理材料
核定征收
填报需知: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办结。
八、表证单书
九、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发生变更的,可以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应当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纳税人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变更通知)》,纳税人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变更通知)》后的次月起不再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2.附报资料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已提交电子资料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3.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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