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
  举办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是广州体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力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全国一流、国际瞩目的体育强市的重要工作举措。
  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将本着团结协助、统筹协调、科学规范、节约高效的办赛宗旨,全面贯彻我国奥运争光计划,集中检阅我市体育工作水平,将本届运动会办成文明、热烈、精彩、圆满、快乐、和谐的全市体育盛会。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时间:20117月至8月。
  地点:各项目竞赛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竞赛项目(31项):
  奥运会项目(27项):田径、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羽毛球、足球、击剑、体操、艺术体操、蹦床、举重、赛艇、皮划艇(含激流回旋静水项目)、射击、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棒球、垒球、6人制曲棍球、摔跤、柔道、拳击、跆拳道、射箭。
  非奥运会项目(4项):武术(含套路、散打)、蹼泳、技巧、棋类(含象棋、国际象棋、围棋)。
  三、参加单位:
  各区(县级市)为单位组团参加。
  四、运动员资格:
  运动员资格必须符合《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参加办法:
  (一)各区(县级市)组团参赛,各代表团团长1人,副团长2人,联络员1人,工作人员5人。
  (二)各代表团运动队参加比赛的人数和年龄,必须符合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且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户籍注册的报名运动员,按照均不超过该代表团总报名运动员20%、该项目总报名运动员20%、该组别报名运动员的20%的比例执行。。
  (三)每名运动员只能报名参加一个大项目比赛,不得兼项。
  (四)运动员必须参加注册确定项目的2009年或2010年广州市青少年锦标赛,方有资格参加2011年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该项目比赛。
  (五)2009年或2010年广州市青少年锦标赛部分项目没有设置2011年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单项最小年龄组的,可以2011年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各单项规程规定为准直接参加比赛。
  (六)广州市级以上的专业层次(含解放军队)的适龄运动员,可返回原输送单位参赛,不占参赛单位限定名额。参赛运动员必须参加广州市体育局注册及确认,并参加2009年或2010年广州市青少年锦标赛且符合单项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办法进行比赛。如单项竞赛规程与竞赛规程总则有矛盾,以本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为准。
  (三)各区(县级市)参加2009年和2010年田径、游泳、足球、羽毛球、篮球、击剑、跳水、体操、举重、赛艇、皮划艇、射击等12个项目广州市青少年锦标赛所获得的成绩,将按该项目团体总分进行排名后根据规定折算金牌和分数,按照《2009年和2010年田径等12个项目竞赛成绩计入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的办法》计入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各代表团金牌总数和代表团总分数(具体办法见附表)。
  (四)2009年和2010年田径等12个项目年度锦标赛中,运动员均进行身体形态和素质测验,评分标准按照广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制订的《广州市运动员科学选材手册》标准进行测评。采取综合评定分(身体素质 专项名次分)决定名次的办法,其中各组占总成绩的百分比如下:甲组(最大年龄组)占10%,乙组占20%,丙组(最小年龄组)占30%。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各项目竞赛不进行身体形态和素质测试。
  (五)除田径、游泳、举重、赛艇、皮划艇、射击、射箭、蹼泳8个项目以外,2009本届奥运会中国代表团金牌总数年、2010年各项目年度锦标赛以及2011年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比赛结果以名次排序,不得出现并列。
  (六)裁判员及仲裁委员在大会组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各竞赛项目组委会统一调派。
  七、录取奖励名次与计分办法:
  (一)代表团金牌奖:
  按金牌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奖励前八名。金牌多者列前,若出现金牌总数相等,则以田径、游泳两项金牌数多者列前;再若出现相等,则以足球、羽毛球、篮球、击剑、跳水、体操、举重、赛艇、皮划艇、射击等十项金牌总数多者列前。
  代表团金牌奖包括:
  (1)在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比赛中取得的全部金牌数。
  (2)在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中超(破)记录的奖励金牌。
  (3)在2009年和2010年田径、游泳、足球、羽毛球、篮球、击剑、跳水、体操、举重、赛艇、皮划艇、射击等12个项目广州市青少年锦标赛按照规定带入的所获的奖励金牌。
  (4)在2007年城市运动会,2008年奥运会,2009年全运会,2010年亚运会、2010年青奥会、2010年省运会,2007-2010年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上所获的奖励金牌。
  (二)代表团总分奖:
  按总分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奖励前八名,总分高者列前。总分相等,则以田径、游泳两项得分多者列前;再若出现相等,则以足球、羽毛球、篮球、击剑、跳水、体操、举重、赛艇、皮划艇、射击等十项总分多者列前。
  代表团总分奖包括:
  (1)以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中总分数列前的20个项目得分计算,其中田径和游泳两个项目为必计项目。
  (2)在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中超(破)记录的奖励分数。
  (3)在2009年和2010年田径、游泳、足球、羽毛球、篮球、击剑、跳水、体操、举重、赛艇、皮划艇、射击等12个项目广州市青少年锦标赛按照规定带入的所获的奖励分数。
  (4)在2007年城市运动会,2008年奥运会,2009年全运会,2010年亚运会、2010年青奥会、2010年省运会,2007-2010年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上所获的奖励分数。
  (三)突出贡献奖:
  以2007—2010年四年为周期,按照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有关奖励的规定积分累计排列名次,奖励前八名。一至四名为一等奖,五至八名为二等奖。
  (四)陆上、水上、重竞技、小球、大球总分奖:
  陆上、水上、重竞技、小球、大球总分奖,奖励前八名。每个代表团各项总分奖按其中三个项目获得的团体总分累计(必计项目加上其余两项分数之和),总分高者名次列前;若总分相同,必计项目得分高者列前;余类推。
  (1)代表团陆上三项总分奖。包括:田径必计。其余为击剑、体操、射击、射箭、武术(套路、散打)项目中的两项。
  (2)代表团水上三项总分奖。包括:游泳必计。其余为跳水、赛艇、皮划艇(含激流回旋静水项目)、水球项目中的两项。
  (3)代表团重竞技三项总分奖。包括:举重必计。其余为摔跤、柔道、拳击、跆拳道项目中的两项。
  (4)代表团小球三项总分奖。包括:羽毛球必计。其余为乒乓球、网球、棒球、垒球、6人制曲棍球项目中的两项。
  (5)代表团大球三项总分奖。包括:足球必计。其余为篮球、排球两项。
  (五)各项目计牌计分办法:
  (1)个人或团体项目:最大年龄组别录取前六名,前三名按照131110分计,四至六名不计分数;最小年龄组录取前十二名,按131110987654321分计;其余组别录取前八名,按13111098765分计。
  (2)球类集体项目:获得11人制足球前六名奖牌分别按照643210.5枚金牌计,前八名分数分别按照7866605448423630分计;获得7人制足球前六名奖牌分别按照5321.510.5枚金牌计,前八名分数分别按照6555504540353025分计;获得篮球、排球、水球、棒球、垒球、6人制曲棍球项目前六名奖牌分别按照4321.510.5枚金牌计,前八名分数分别按照5244403632282420分计;
  (3)本竞赛规程总则设定的竞赛项目以及各竞赛项目中的小项,如报名参加的单位不足2个(指来自2个单位的人、团体、队)时,则取消该项目或小项的比赛。在上述基础上,各单项比赛报名人数在3人(团体)以上的,执行减一录取(球类集体项目除外);各单项比赛及集体项目比赛报名在3人(团体)的,则录取前三名;各单项比赛及集体项目比赛报名不足3人(团体)队的,则取消该项目或小项比赛。
  (4)获得各项目前三名者,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奖状。
  (5)在田径、游泳、举重、赛艇、皮划艇、射击、射箭、蹼泳等项目比赛中,若出现名次并列,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和获胜名次分相加后的平均数为并列名次分。
  (六)加金牌、加分规定:
  (1)在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中超(破)广东省青少年纪录,加1枚金牌13分;超(破)全国青少年以上纪录,加1.5枚金牌19.5分;超(破)广东省及以上纪录,加2枚金牌26分。
  (2)在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中,如同一运动员如多次超(破)纪录,则只按最高的一次加金牌、分数计算。
  (3)我市运动员参加2007年城市运动会、2008年奥运会、2009年全运会、2010年亚运会、2010年青奥会、2010年省运会、2007-2010年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以及在2009年和2010年田径等12个广州市青少年锦标赛中规定选取的田径、游泳等7个项目所取得的成绩,按以下办法计入本届运动会各代表团金牌总数和总分内。
    1)代表广州市参加2007年全国城市运动会,第一名按金牌1.519.5分计,第二名按1枚金牌13分计,第三名按0.5枚金牌6.5分计。
    2)代表国家参加2008年奥运会每人计入金牌339分。获得前三名者,第一名按金牌565分、第二名金牌339分、第三名金牌226分计,第四至八按1816141210分计。
    3)代表广东省参加2009年全运会前三名,第一名按金牌226分、第二名金牌1.519.5分、第三名金牌113分计。
    4)代表广州市参加2010年省运会,第一名按金牌0.56.5分计;
    5)代表国家参加2010年亚运会前三名,第一名按金牌339分、第二名金牌226分、第三名金牌113分计。
    6)代表国家参加2010年青年奥运会前三名,第一名按金牌339分、第二名金牌226分、第三名金牌113分计。
    7)代表国家参加2007—2010年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第一名按金牌339分、第二名金牌226分、第三名金牌113分计(以四年比赛中取得的最好一次比赛的一项成绩计)。
    8)代表国家参加2007—2010年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三名,第一名按金牌226分、第二名金牌1.519.5分、第三名金牌113分计(以四年比赛中取得的最好一次比赛的一项成绩计)。
    9)以上加牌、加分的规定,各项赛事成绩以总决赛、总成绩为准。奥运项目两人项目则每人按单人项目分数及奖牌的50%计,三人以上(含三人)项目则每人按单人项目分数及奖牌的25%计。在此基础上,非奥运会项目按照50%计。
   
    10)各区(县级市)在2009年和2010年田径等12个广州市青少年锦标赛中,按照《2009年和2010年田径等12个项目竞赛成绩计入第十五届运动会的办法》规定的田径、游泳等7个项目计入代表团金牌数和总分数之中。
    11)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未开设项目、但省设置专业队建制的,在 2007—2010年时间内被省体育局正式招调的专业队运动员,按1枚金牌13分计入运动员所属区(县级市)代表团金牌奖和总分奖之中。
    122011年代表省参加省级以上比赛时间冲突而不能参加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的报名参赛运动员,由该运动员所属区(县级市)体育局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比赛秩序册,经确认,按照个人项目1枚金牌13分、集体项目0.5枚金牌6.5分计入代表团奖牌总数和总分数之中。
  八、赛事纪律检查:
  大会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各单项运动员参赛资格、赛风赛纪等工作。
  九、赛事反兴奋剂检查:
  大会设反兴奋检查委员会,具体办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关于兴奋剂处罚条款规定执行。凡违犯者,取消参赛资格、比赛成绩以及个人、代表队及所属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并按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体育道德风尚奖:
  按《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具体评选办法另定。
  十一、报项要求:
  各代表团请于20101231日前向大会组委会上报参加的大项,项目一经上报将不得改动,逾期不报者,视弃权处理。
  十二、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根据各项目竞赛日期,采取集中或分散的方式进行,报名日期和办法另行通知。
  (二)报到:各项目运动队报到日期,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各项目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十三、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团旗两面,颜自定,规格为2×3米。代表团团旗除规定的参赛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四、财务办法:
  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各项目财务办法按《广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本规程总则解释权归广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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