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1.30
【字 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顺生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珠海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
  1.4 遵循原则台风蓝预警有多严重
  1.5 适用范围
  2 分类和分级
  2.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2.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2.3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2.4 分级规范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2 组织体系框架
  4 预测和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基本响应程序
  5.3 扩大应急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调查和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储备和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物资保障
  7.9 经费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12 劳动和社会保险保障
  7.13 气象信息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习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监督检查和奖惩
  9.3 施行日期
1 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为我市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1.2.2 地方性法规、规章:《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1.2.3 指导、参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等。
  1.3珠海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
  1.3.1 自然灾害。地处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地形多为丘陵,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寒害、干旱、雷击、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
  1.3.2 事故灾难。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开始凸现,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职业伤害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
  1.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珠海属于珠三角中心城市之一,同时毗邻港澳,位置特殊,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
  1.3.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随着社会逐步进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大规模体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1.3.5 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特征。珠海城市化特点非常突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相关,一种突发公共事件往往会次生、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1.4遵循原则
  1.4.1 以人为本。保障人民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 以防为主。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综合
信息支持体系,准确预测预警;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避免其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1.4.3 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全面规范突发公共事件总预案、专项预案及其分预案,确立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1.4.4 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模式,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组织体系。市一级负责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一级负责处置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镇(街道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居(村)委会、社区管理站和社区综治办负责基层警情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
  1.4.5 反应迅速。健全我市信息报告体系,形成市、区、镇(街道办)、社区“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探索建立应急处置特殊状态下的调用机制,确保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依法快速调动各项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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