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铁 路 局 文 件郑铁运〔2011〕88 号
局各直管站(含支线公司),各车务、机务、供电、工务(桥工、机械)、电务、通信、车辆段,各公安处,各工程指挥部,郑州建设公司,郑州扶轮公司,洛阳中伟公司,工程公司,监理公司,调度所: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技规》、《行规》等有关规定,现重新印发《郑州铁路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本文适用于局管内既有线,技术规章编号为 ZZG/CW117—2011,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由路局运输处负责解释。前发《关于重新公布〈郑州铁路局行车设备检查登关于重新印发《郑州铁路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铁运〔2009〕137 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ZZG/CW117—2011
郑州铁路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运统—46”)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技规》、《行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运统—46”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和恢复时办理有关登记的原始记录,是车站、列车调度员确认设备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加强行车设备养护,提高设备质量,明确划分责任,确保行车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 3 条 各单位在处理有关行车的设备故障,施工、维修要点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正确使用“运统—46”。
第 4 条 有关人员登记、签认、销记“运统—46”时,均以行车室(调度所、站调室)时钟时间为准。(有 TDCS、CTC 设备的车站以计算机系统时间为准)
第 5 条 “运统—46”由局运输处归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下发文电涉及“运统—46”的登销记及使用管理的,应提前征得运输处的同意。
第二章 设置与保管
第 6 条 “运统—46”分为八种专用簿:“运统—46(施工)”、“运统—46(工务)”、“运统—46(电务)”、“运统—46(供电)”、“运统—46(综合)”、“运统—46(设备故障)”、“运统—46(破封及计数器)”和“运统—46(联合检查)”。
第 7 条 “运统—46”应设于车站、车场、线路所、辅助所的值班员处及调度所。在行车室(信号楼)、驼峰集中楼、调车区长室、扳道长室、设有道口信号或报警装置的道口房、设有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一类设备的场所亦可由站段根据需要,配置有关“运统—46”。设有机车信号的机务段、机务折返段调度室,应设有关“运统—46”。调度台设“运统—46(综合)”、“运统—46(设备故障)”;调度所值班主任处设“运统—46(施工)”、“运统—46(综合)”,影响两个及其以上调度台设备使用的施工、维修作业在值班主任处登记。
第 8 条 “运统—46”分别由配置处所的调度员、车站(场)值班员、驼峰集中楼值班员、调
车区长、扳道长、道口工及机务运转值班员负责保管。其中“运统—46(联合检查)”可由站长或站长指定的人员负责保管。设有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一类设备的场所配置“运统—46”时,由值班人员负责保管。“运统—46”的给点签认由设置处所的保管人员负责。
第 9 条 “运统—46”应编页码,封面上注明配置单位名称和使用起止时间,定置存放,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 10 条 保管单位不得拒绝作业单位登记“运统—46”。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保管单位许可,不得将“运统—46”带出保管场所。有关人员需查阅“运统—46”时,应出示相关证件。
第三章 登记使用范围
第 11 条 凡进行施工、维修作业或影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故障抢修及在区间或站内(影响正线、到发线使用)装卸路料,必须进行要点登记。车站发现或接到其他人员行车设备故障或不正常(含车机联控重要信息中的线路不良、列车严重晃车、塌方落石或线路上有障碍物等严重危及行车安全;接触网状态不良;车辆燃轴;抱闸或配件脱落)的报告后,应登记“运统—46(设备故障)”。调度员发现 CTC、TDCS、通信等设备故障或不正常影
响使用时,应登记运统—46(设备故障)”。凡与行车有关的工务、信号、通信、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建筑、信息系统及减速顶、停车器、挡车器、轨道衡等设备均应纳入行车设备的范畴。
第 12 条 对不影响行车或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维修作业(须注明不影响行车或正常使用)应在“运统—46 ”上登记,但不办理签认手续,由维修单位自登自销。
第 13 条 凡列入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及路局另电审批的各类施工应在“运统—46(施工)”簿上登记。(工务、电务、供电垂直天窗维修在专用簿内登记)
第 14 条 工务、电务、供电等部门维修作业(包括垂直天窗维修)、临时要点抢修、上级领导检查设备和设备管理单位发现的行车设备隐患和病害需要点整治时,应按照设备归属,分别在相应的专用簿内(其他部门在综合簿)上登记。
第 15 条 车站组织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进行轧道除锈时,应登记“运统—46(电务)”簿。
第 16 条 使用带铅封或计数器的按钮时,应登记“运统—6(破封及计数器)”簿。
第 17 条 遇下列情况,应登记“运统—46(综合)”簿。1.未设专用簿的通信、房建、车辆、信息、电力等部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2.封闭网破损时。郑州恢复正常还要多久3.发生车辆故障时(列检人员技术检查时发现除外)。4.CTC 转换控制模式或操作方式。5.对减速顶、停车器、挡车器、轨道衡、信息系统等车务自管行车固定设备进行维修作业时。
第 18 条 进行月度(季度)及上级要求的行车设备联合检查时(专运除外),应登记“运统—46(联合检查)”簿。专运时的行车设备联合检查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登记方法与要求
第 19 条 登记时要做到严肃认真,内容准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晰。登记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及编号、封锁(停用、影响)范围及要点时间等内容要如实、准确、完整。对时间、数字、行别、封锁(停用、影响)范围、设备名称、编号、运行条件等关键内容严禁涂改(其他内容确需修改,可将错误之处圈掉重写)。填写错误需重新填记的,由责任人加盖“作废”章并填写时间和签名后重新登记。任何部门和单位人员严禁刮抹、涂改、粘贴、撕页和篡改“运统—46”登销记内容,如有违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 20 条 作业申请应做到先拟后登,车站审核后,向列车调度员请求要点(不需向列车调
度员申请要点的除外)。列车调度员批准后,车站依据调度命令给点签认(依次签认调度命令号码、给点时间、车站人员姓名、以下同)。不需要列车调度员下达调度命令的,车站签认给点时间、车站人员姓名。
第 21 条 主体作业单位需其他单位配合时,应提前通知配合单位,由主体作业单位负责“运统—46”的登记和销记,“运统—46”上应写明配合单位。有关配合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及时签认。配合单位或设备管理单位未签认,车站值班员不得请求要点、给点签认和请求开通。
第 22 条 给点签认一次有效,签认后不准变更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以车站给点签认时间为准,严禁口头给点。作业完毕经作业单位检查、试验并确认设备良好后,及时办理销记手续。
第 23 条 施工、维修、处理故障作业完毕后,设备恢复正常使用时,销记内容须有“作业(××故障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的字句。如施工、维修和故障病害处理完毕,已达到行车条件,但需要限速运行或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销记内容须有“作业(××故障处理)完毕,恢复使用”的字句,同时写明行车限制条件(如限速××km/h,第一列不准放行动车组、
旅客列车等)。故障、病害处理完毕,线路恢复正常运行速度条件时,作业单位应及时办理销记手续,销记内容须有“恢复常速”的字句。作业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销记后,车站要及时签认。因施工、维修作业造成其他部门设备状态不良,需要限制行车时,主体作业单位销记时应根据被影响的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的限制行车要求,在“运统—46”上写明具体的限制行车条件,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签认。
第 24 条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工需要延点,主体作业单位应提前 20min 通知车站值班员,提前 10 min 完成续点登记,车站及时请求列车调度员延长作业时间。
第 25 条 各单位进行影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维修作业,登记与销记应在同一车站进行(特殊情况下除外),登记人与销记人原则上应一致。
第 26 条 上、下行天窗给点重合时,准许作业单位利用重合点进行垂直天窗作业内容。由作业单位在“运统—46 ”本上登记申请,工务、电务的垂直天窗作业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口头同意后,签认给点(车站值班员同时签认上、下行两个天窗命令号),签认时间严禁超出重合点起止范围。供电部门的垂直天窗作业由列车调度员单独下达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依据调度命令签认给点。
第 27 条 接触网停电作业时,须写明需停电的供电臂名称、作业地点、停电限制行车要求(写明:按《郑州铁路局接触网停电行车限制办法》附件中对应的供电臂的停电限制行车要求执行)。未按《郑州铁路局接触网停电行车限制办法》公布的供电臂停电作业或因接触网设备改造造成停电限制行车要求与《郑州铁路局接触网停电行车限制办法》不一致时,须全文写明接触网停电限制行车要求。接触网临时停电故障,由接到报告的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并通知接触网工区,列车调度员通知供电调度员,供电调度员应立即查明接触网停电及影响范围并通知列车调度员和接触网工区。列车调度员首先根据接触网停电的具体影响范围,向有关车站发出停扣列车的有关指示,然后对有关车站发布接触网停电限制行车命令。接触网工区得到通知后及时到故障站(故障区间的相邻车站)“运统—46”上登记接触网停电及影响范围。设备恢复正常时,供电部门可在就近车站办理销记手续,销记站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发布恢复供电的调度命令,登记站在“运统—46”上记明情况。需要要点抢修接触网时,供电人员须在“运统—46”上写明作业地点、是否需要停电及停电范围、要点时间,是否需要轨道车配合、能否办理接发列车、邻线限速要求等事项。如需要电力机车降弓通过故障地点时,供电人员判明电力机车能降弓运行时,在“运统—46”上写明电力机车需降弓运行的起止里程。
第 28 条 接触网工区利用综合天窗在站内作业或在区间不使用轨道车作业时,列车调度员只发布接触网停电、准许天窗作业的调度命令,不再发布轨道车占用、封锁作业地点的命令内容,车站值班员依据调度命令签认“运统—46”;接触网工区利用综合天窗在区间使用轨道车作业时,列车调度员发布封锁区间(一站一区间为封锁区段)的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依据调度命令签认“运统—46”。严禁在接触网轨道车、车梯等登记的作业地点办理接发列车、调车作业。接触网轨道车、车梯在岔区作业时,严禁扳动、转换、摇动作业区域内道岔及有关道岔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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