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27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耿胜利赵自伟徐卫岭
【审理法官】耿胜利赵自伟徐卫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李某1;李某2;李某3;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
【当事人】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李某1李某2李某3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
【当事人-个人】李某1李某2李某3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崔彩娇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王玉静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李芳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侯小云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盛经邦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邓银涛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彩娇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王玉静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李芳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侯小云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盛经邦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邓银涛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彩娇王玉静李芳侯小云盛经邦邓银涛
【代理律所】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被告】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
【本院观点】对郑州二院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且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李某1、周某1、李某2、李某3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
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7年8月30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郑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签订《合作协议》一份,主要约定郑州二院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设立达到法定资质的门诊部和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高新区分院监管病区,并配备具有一定法定资质和一定数量的医疗、医技、护理人员,××区在押人员的医疗、救治等。 诉讼中,四原告明确其诉请主张,包括: 1.赡养费75561元,李某1、周某1生婚育五个子女,李新明应当承担其中的五分之一,按2018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标准20989.15元计算,李某1的赡养费:20989.15元/年×10年÷5人=41978.3元;周某1赡养费:20989.15元/年×8年÷5人=33583元; 2.抚养费230880元,以2018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消费支出)标准20989.15元计算,李某3抚养费20989.15元/年×7年=146924元;李某2抚养费20989.15元/年×4年=83957元; 3.李新明的死亡赔偿金637483.8元,以2018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年标准计算20年; 4.丧葬费32074元,依据2018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64148元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四原告认为四被告的上述行为共同导致了李新明的死亡。李新明始终处于监控之下没有拒绝的行为李新明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减轻各被告的责任。
【本院认为】郑州恢复正常还要多久本院认为,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郑州二院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郭俊娇(妍)在该院的医师注册执业证书且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郑卫办申付(2019)18号答复书中也未查询到郭俊妍的注册信息,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酌定郑州二院承担15%的责任,于法有据;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郑州三院在对李新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纠正电解质不力和不符合出院条件等过错,而郑州三院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对该鉴定结论予以否定,一审法院酌定郑州三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亦并无不当。郑州二院、郑州三院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8.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1872元、由上诉人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3166元、由被上诉人李某1、周某1、李某2、李某3负担497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3:37: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某1与周某1系夫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长子李某某、次子李某某2、三子李新明、四子李新贵、长女李某某3。其中三子李新明与涂书丽是夫妻,二人生育一子一女,即原告李某3和李某2。 2017年10月30日19时许,李新明携带尖刀,来到郑州市××区××小区××单元××楼西户涂书丽住处,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李新明拿出尖刀,涂书丽和李新明在争夺尖刀过程中被李新明刺中右颈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新明亦受伤,原告庭审陈述,李新明受伤是其自杀形成。当日21时许,李新明被送往郑州三院救治。入院查体:精神淡漠,颈部见数个横行切口,长者约6cm,深达气管,可见气管损伤,右肋缘上方见约4cm伤口,手指探查向下进入腹腔……;右上腹见一约3cm伤口,手指探查进入腹腔;左手食指见约1.5cm皮肤裂伤。入院诊断为:1.XXX;2.胸腹部刀伤;3.颈部刀伤;4.左手食指皮肤裂伤。郑州三院对李新明给予对症抗
休克等、腹部CT等检查后,于当日21:40行喉气管外伤修补术+气管切开术+腹部探查术+肠破裂修补术+胰腺修补术+左食指清创缝合术。术后郑州三院对李新明病情进行观察,对症给予营养支持、胃肠减压、补液等。该院住院病案(病案号:2174378)显示:入、出院日期:2017年10月30日21时至2017年12月15日17时。2017年12月9日复查生化仍有低钠、低氯。该院给予补充后,其电解质水平仍未达到正常。护理记录记载:12月15日00:30患者诉心慌,心率138次/分,心电监护示窦性心动过速,节律齐,床旁心电图示房性心动过速,遵医嘱给予美托洛尔25mg口服。00:35心率140次/分,08:51心率110次/分;09:39查房,患者一般情况可,生命体征平稳,与警察沟通后,患者定于今日上午出院,嘱患者饮食注意少量多餐,注意盐分补充。11:04出院记录载明:出院情况:生命体征平稳,切口愈合,开始饮食;出院诊断:腹部刀刺伤,胰腺裂伤,空肠破裂,肠系膜损伤;失血性休克;颈部刀刺伤,喉气管外伤;左手食指皮肤裂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营养、少量多餐;2.如有不适,及时就诊。2017年12月15日10时,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以李新明涉嫌刑事犯罪对其宣布执行逮捕,并于当日将李新明送至第三看守所。李新明当日入所健康检查表显示:既往病史:颈前分别长约5cm、3cm、7cm3处手术瘢痕,已愈合,腹部一长20cm手术切口,切口右侧L形长5cm手术瘢痕,已愈合。肚脐右侧有两处长
约1.5cm正愈合;无自述症状;语言表达能力正常;检查状况见五项检查;肢体活动状况正常等。检查表下方有医生、送押人及被检查人李新明签名。入所检查后,李新明被送往郑州二院驻看守所门诊部接受。郑州二院病案(病案号:400003223)记载,李新明“无明显诱因出现晕厥、口吐白沫,持续约1分钟,自行缓解",于2017年12月17日19:00入住郑州二院设立于郑州市高新区的郑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的监管病区。入院后郑州二院给予李新明心电图、心脏彩超、血常规、电解质等常规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其心率快、窦性心律不齐、左室舒张功能减低及CK-MB长高等改变,根据李新明检查结果中心电图异常、血糖较高和低钾、低钠血症等改变,郑州二院给予改善冠脉循环、营养心肌,胰岛素控制血糖和静脉补钾纳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对症处理。12月18日08:45,李新明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后,郑州二院给予心肺复苏等抢救,李新明于08:55自主呼吸、心跳恢复。09:35被转总院继续抢救,11:30李新明经抢救无效死亡。××人抢救记录显示抢救医生为徐利霞、郭俊娇、李战会、汪鹏、蒋晓致。总院的临时医嘱单医师签名栏中,原告认为是“郭某某",而郑州二院陈述是书写错误,应为“郭俊娇"。2018年1月18日,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第三看守所委托对李新明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对李新明原尸体解剖,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6月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新明符合腹部刀
刺伤术后粘连性肠梗阻引起电解质紊乱而死亡。四原告认为被告郑州三院、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为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李新明办理了出院手续郑州二院为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李新明出具了符合收押的检查证明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没有取得执业证的医师,第三看守所违反规定将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李新明羁押。四被告实施了不同的行为,导致了不符合出院标准,不符合收押标准的李新明被收押,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而死亡,故诉至本院并主张四被告对李新明的死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交医生、护士执业注册查询信息一套,证明参加抢救李新明的医生中郭俊娇(妍)、何丽颖未在郑州二院取得医师执业证,郑州二院应承担赔偿责任。郑州二院提交何丽颖医师执业证书,证明参与抢救人员均有执业证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就郑州三院、郑州二院对李新明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医学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李新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纠正电解质不力和不符合出院条件等过错,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未见明显过错。"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26000元。被告郑州三院对该鉴定意见书认为:1.对该鉴定的启动程序有异议,李新明从自杀行为到住院到最后死亡是一系列的行为,而不能把在医院的片段行为摘出来进行鉴定,这样是不客观的,没有连贯性,属于断章取义,因此
该启动程序有问题;2.对鉴定结果有异议,鉴定结果认为李新明不符合出院条件,三院准予出院存在过错不客观,而事实上是李新明涉嫌刑事犯罪被批捕后,应当属于收监关押人员,三院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李新明的出院不是三院能决定的,而鉴定结果以此认定三院准许出院有过错是不对的,三院认为其在过程中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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