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条 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四条 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
第六条 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七条 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 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九条 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和总结评比.
第十条 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十一条 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小企业管理制度
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二条 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 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四条 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五条 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六条 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
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认真审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采取修建化粪池、沼气池等措施,循环利用畜禽粪尿,防止污染环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八条 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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