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合肥市旅行社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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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炳添,*,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浩,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燕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翡丽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B-1904。
法定代表人:王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苏炳添诉安徽燕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
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炳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浩、被告燕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炳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主要内容,致歉内容须经原告或原告代理人确认,致歉版面不小于9.0cm*14.0cm;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4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155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即案件受理费。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删除案涉链接、图片并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获知,被告在主办的官方【×××--燕鸥旅游】中于2021年8月7日发布了标题为“周末去哪儿?来亚洲“飞人”苏炳添的家乡吧!吃喝玩乐样样有!”的配图文章。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了“燕鸥丨让旅行更享受!”等广告语及“品牌LOGO、小程序链接”等商业宣传信息。被告利用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公司品牌及服务的目的。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使原告蒙受外界诸多
误解。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苏炳添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肖像权收到侵害。
被告燕鸥公司辩称:一、原告苏炳添所提“被告利用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公司品牌及服务的目的。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使原告蒙受外界诸多误解。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事实依据:首先,案涉文章并非利用原告苏炳添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原告苏炳添的家乡美食才是吸引读者关注的主体。原告苏炳添在奥运赛场为国争光,既是祖国的荣誉,也是其家乡的荣誉,案涉文章中引用当时的奥运田径赛场的热点报道,是因工作人员对原告苏炳添的崇拜而将其的肖像图片放入了案涉文章;其次,案涉文章内容宣传的为原告苏炳添的家乡,并未提及公司品牌及服务;再次,案涉文章内容非常清晰,只是宣传原告苏炳添的家乡顺德拥有特美食,非常值得去游览,并无任何直接或者模糊的概念引导读者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二、原告苏炳添提出被告燕鸥公司向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5000元无任何法律依据。被告燕鸥公司是成立刚满1年(发表时未满1年)的小公司,受疫情影响,于20
21年根本没有生意,总关注人数亦只有280人。案涉文章总阅读量只有48人次(包含本公司员工),点赞量3人次,无任何转发和传播。文章链接顺德旅游无1人报名,公司也未因案涉文章增加任何收入,更无从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现因疫情的持续,燕鸥公司入不敷出,进入倒闭清算状态,原告诉求15万的赔偿不知从何算起。综上所述:一、案涉文章所涉原告苏炳添肖像仅是因为员工的个人崇拜,并无任何商业属性;二、文章的主题为顺德美食,宣传对象的是顺德,且极低的阅读量根本无法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与精神损失,也不具有宣传被告燕鸥公司品牌及服务的目的和实际作用。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并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苏炳添系我国著名短跑运动员。2021年8月1日,苏炳添在东京奥运会*子100米半决赛中以9.83秒刷新亚洲纪录。
燕鸥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9日,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旅游咨询服务、旅客票务代理等。名为“燕鸥旅游”的(号:×××)由燕鸥公司运营管理。
二、燕鸥公司使用苏炳添肖像、姓名的情况
2021年8月7日,上述发布了一篇题为《周末去哪儿?来亚洲“飞人”苏炳添的家乡吧!吃喝玩乐样样有!》的文章,其中共使用含有苏炳添肖像的动态图1张、静态图4张,照片的上下文包括:“鸥妹最近彻底被这个帅气大*孩苏炳添深深圈粉了。在东京奥运会上苏炳添又书写了新的历史!在*子百米半决赛中,苏炳添以9.83秒的成绩顺利晋级决赛并打破亚洲记录”等内容,上述带有苏炳添肖像的图片大部分为苏炳添比赛时照片,随后文字内容为对苏炳添比赛经历的介绍,其后使用语句过渡“而擅于挖掘且热衷于探索新大陆的鸥妹,当然要好好研究下,没想到就随手那么一查,竟然发现亚洲‘飞人’是位广东靓仔。本就对广东这座美食大省情有独钟,借着这个机会,鸥妹一定要和大家说道说道~”并由此展开对广东名人、广东特美食以及广东特景点的介绍并配有数张相关资料照片,文尾内容为“美食、人文,广东一定是值得再去的心水之地,待云开‘疫’散时,一定要去‘苏神’的故乡看看!广州之行一触即发,提前get游玩攻略,戳下方小程序即可抢购”并附燕鸥公司产品“【经典广东】享受趁现在”的购买小程序链接。
关于上述文章的浏览量,转发量、评论量等,苏炳添未举证证明。截至2021年10月14日,上述文章仍未删除。庭审时苏炳添与燕鸥公司均确认,截至庭审之前查询,上述文章已经删除。燕鸥公司提交了阅读量截图,显示在删除该文章时文章阅读量为48,“在看”量为3,点赞数为3,苏炳添对此予以认可。
三、维权情况和合理开支
对于其维权合理开支,苏炳添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支出金额。对于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苏炳添也均未提交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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