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引
一、征收依据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东府[2004]146号)
二、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莞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征收单位
从2004年起,除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依法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统一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交外,其他用人单位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征收。
用人单位经年审后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年审规程和征收标准详见《东莞市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须知》),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地税部门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核准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征收。
四、缴费方式和缴费地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年度征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年度征缴。
用人单位收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发出的《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到属地地税分局办理缴款手续。
为提高征收效率,方便缴款单位,地税部门采用银行扣缴的方式进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此,用人单位年审后或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根据年审或缴款通知书的“年审电脑编
码”到相关银行办理委托银行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备足款项,地税部门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数据通过银行扣缴入库。
五、票证使用
地税部门统一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根据省财政、劳动、人事厅和省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申请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的困难单位,须在年审时间内先行办理年审手续,领取《用人单位申请免、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在年审期间内,于每月1到5日将资料报送年审部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逾期办理年审的,不予受理缓、减、免申请。
七、法律责任
逾期参加年审或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逾期拒不参加年审或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须知
根据省人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市政府《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时,请按本“须知”办理。
一、年审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莞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04年就业年审时间为8月1日至10月31日,从2005年起按东府〔2004〕146号文件《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规定,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审程序
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单位
由地税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收到年审通知书和年审手册(未收到的单位到属地残联领取)
用人单位携带有关资料报送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办理年审
市残联
发出年审
通告
四、年审携带资料
(一)填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二)市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年度统计局《劳动情况》I 102—1表原件或复印件,没有使用《劳动情况》I 102—1表的单位,应提供:
1、上年度1月、6月、12月份工资表(附会计凭证复印件)。
2、上年度1月、6月、12月份《社会保险基金核定表》。
(四)有录用残疾职工单位须提供:
1、在职残疾职工(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职残疾职工与单位依法建立的《劳动合同》原件。
3、在职残疾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对帐单》,上年度有增减残疾职工的,需提供该职工的社保关系增减员表。
(五)首次参加年审单位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执行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部分,根据上述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就业保障金。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六、计算公式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
七、缴款方式
经审查未达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年审后凭“政府性基金(资金)缴款通知书”到所属地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缴款手续。为方便用人单位缴交基金,用人单位可采用委托银行向地税部门扣缴税款的帐户,到原委托银行办理委托银行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在市残联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备足款项,及时缴交。地税部门统一使用《税收完税凭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根据省财政、劳动、人事厅和省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的困难单位,须在年审时间内先行办理年审手续,领取《用人单位申请免、减、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在年审期间内,于每月1至5日将资料报送年审部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逾期办理年审的,不予受理缓、减、免申请。
九、法律责任
逾期参加年审或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按日加收5‰滞纳金。拒不参加年审或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他说明
1、填写《手册》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签名。
2、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员工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可向市、各镇(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联系招聘或直接向社会招聘。
4、年审地址:
(1)市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城区西正路31号)办理。
(2)其它用人单位到各镇(区)所属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
5、年审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6、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237663 传真:221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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