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维护互联网公共安全与健康,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境内发布、传播互联网广告活动的组织、个人。
第三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循法律、诚实、公正、合规、真实、适度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广告,指经过互联网发布、传播或推广的商品、服务、商标、企业或者其他形象和活动的各种宣传信息。
第二章 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范围
第五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包括以下形式:
(一)网络搜索广告:指以关键词为信息搜寻检索触发链接后展现的广告形式。
(二)网络关联广告:指在网站特定内容或关键词链接下以图文、动画、视频等形式展现的广告。
(三)网络推广广告:指通过计费模式对一定的受众在互联网上进行广告散播的广告形式。
(四)网络展示广告:指广告物料在网站或特定网络媒体中通过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形式展示于页面中的广告形式。
第六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广告发布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有效,或者是直接表明广告的发布人身份。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含有毁谤、诽谤、淫秽、暴力、恐吓等内容。
第八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作用、价格、消费者权益、购买方式、服务承诺等必要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宣传内容,并应当符合品质标准和国家相关品质认证要求。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当遵守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信息。
第三章 互联网广告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互联网广告内容以及发布、传播平台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人和网络广告服务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管理和自律机制,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人和网络广告服务商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对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应当拒绝发布或者删除。
第十四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人和网络广告服务商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用户隐私。
第十五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人和网络广告服务商应当对广告发布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加以关注,确保广告活动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人和网络广告服务商应当诚信守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广告宣传行为合法、合规、公正、透明。
第十七条 各地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监管机制,加强互联网广告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虚假、违法、违规广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必要的,可以注销广告发布信息、暂停广告发布直至修正为止,并可以同时予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由侵权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被侵权方的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用户隐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必要的,可以暂停业务,同时可以予以,并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做广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违规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用户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告发布人”,包括品牌主、代理公司和广告媒体。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广告服务商”,包括广告服务机构、广告交易平台、广告网络公司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其他法律法规”,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法律规定的各类内容,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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