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波与陈辉、黄锦洪、彭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庞波与陈辉、黄锦洪、彭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54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帆周辉焦艳辉 
【审理法官】杨帆周辉焦艳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庞波;陈辉;黄锦洪;彭强 
【当事人】庞波陈辉黄锦洪彭强 
【当事人-个人】庞波陈辉黄锦洪彭强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邓亭玉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邓亭玉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志邓亭玉 
【代理律所】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庞波 
【被告】陈辉;黄锦洪;彭强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庞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18:38 
【二审上诉人诉称】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庞波与陈辉、黄锦洪、彭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54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亭玉,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锦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亭玉,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志出了什么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亭玉,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波因与被上诉人陈辉、黄锦洪、彭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3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庞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焦艳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李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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