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东、李志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海东、李志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2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志晶梁宵战剑 
【审理法官】朱志晶梁宵战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海东;李志昌;富庆杰;马国东;彭辉;刘富强;于海波;黄明康;刘爱红;徐伟滨;沈德忠 
【当事人】刘海东李志昌富庆杰马国东彭辉刘富强于海波黄明康刘爱红徐伟滨沈德忠  李志出了什么事
【当事人-个人】刘海东李志昌富庆杰马国东彭辉刘富强于海波黄明康刘爱红徐伟滨沈德忠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海东 
【被告】李志昌;富庆杰;马国东;彭辉;刘富强;于海波;黄明康;刘爱红;徐伟滨;沈德忠 
【本院观点】聚会就餐是人之常情,但就餐过程中饮酒这一先前特定行为在相互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情况下,同桌参与者相互间对同饮人的酒量和饮酒后的反应予以谨慎注意,即负有劝阻过量饮酒、看管、照料、护送等义务,避免因饮酒产生的归途安全及身体危害等不良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聚会就餐是人之常情,但就餐过程中饮酒这一先前特定行为在相互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情况下,同桌参与者相互间对同饮人的酒量和饮酒后的反应予以谨慎注意,即负有劝阻过量饮酒、看管、照料、护送等义务,避免因饮酒产生的归途安全及身体危害等不良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同桌聚餐者安全保障义务正当性基础在于共同就餐有饮酒的先行行为使对方处于醉酒等危险情形之中,聚餐者在未尽注意义务情况下,应对可预见的危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同桌就餐未饮酒者亦不能免除以上义务。本案中,李海亮的溺亡与其饮酒有一定关系,虽然刘海东未饮酒,但其与李海亮之间作为同事关系,在同桌聚餐时,应对李海亮负有劝阻过量饮酒、看管、照料、护送等义务,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故刘海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另一审判决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并无不当,但在一审判决中的一审法院认为部分出现笔误,本院予以纠正,不影响判决的最终结果。    综上所述,刘海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刘海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01: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志昌、富庆杰之子李海亮与黄明康、刘海东、刘富强、于海波、马国东、彭辉、徐伟滨、沈德忠均系银亿物业公司职工。2017年9月12日黄明康过生日,下班打卡时,李海亮遇到黄明康、刘海东、刘富强、于海波、马国东、徐伟滨、沈德忠,得知刘海东等人下班后要给黄明康过生日,便要求一同参加,李海亮便与黄明康、刘福强、马国东、刘海东、于海波、徐伟斌、沈德忠一同到小苞米农家院饭店就餐。沈德忠自带三瓶散装白酒,席间李海亮、马国东、于海波、黄明康、沈德忠均饮用了白酒,彭辉与刘爱红后赶到该饭店。饭后李海亮与黄明康、刘海东、刘富强、于海波、马国东、彭辉、徐伟滨、沈德忠、刘爱红到糖果KTV唱歌,并点了24瓶啤酒,当日23时左右李海亮收到后要下楼离开糖果KTV,马国东扶他下楼,下楼时遇到糖果KTV服务生,由服务生搀扶已经醉酒并走路摇晃的李海亮到门口,李海亮遂独自外出。次日李海亮被发现在丽水湖溺死,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认定李海亮符合溺死。现李志昌、
富庆杰诉至法院,要求黄明康、刘海东、刘富强、于海波、马国东、彭辉、徐伟滨、沈德忠、刘爱红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根据龙南分局对黄明康等九人的询问笔录及庭审中黄明康等九人的陈述,能够认定2017年9月12日晚李海亮与刘海东、刘富强、于海波、马国东、彭辉、徐伟滨、沈德忠、刘爱红给黄明康过生日,同饮者是黄明康、沈德忠、徐伟斌、马国东,后到糖果KTV唱歌,请客者是黄明康,李海亮独自离开糖果KTV后在丽水湖溺亡。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李海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并能预见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吃饭期间及在糖果KTV唱歌过程中,黄明康、沈德忠、徐伟斌、马国东与李海亮均饮酒,饮酒者应当相互节制并互相照顾,李海亮醉酒后误入湖中以致身亡,与饮酒有一定关系,黄明康、沈德忠、徐伟斌、马国东在主观上对酒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到照顾和阻止的责任,黄明康、沈德忠、徐伟斌、马国东对此有一定过错,故每人应对李海亮承担3%的责任。刘海东、刘福强、彭辉、于海波作为共同吃饭及唱歌的同行者,虽没有饮白酒,但与李海亮相处几个小时,应当预见到李海亮醉酒离开糖果KTV可能造成自己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却没有通知其亲属接送或确保其到休息场所,故应
对其在能够防止李海亮受到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海东、刘福强、彭辉、于海波每人赔偿李海亮损失的2%。刘爱红因与李海亮不认识,一直陪同彭辉且未饮酒,故其对李海亮的溺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李志昌、富庆杰主张的死亡赔偿金514720元(25736元/年*20年),丧葬费26217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志昌、富庆杰主张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计540937元。综上,黄明康、沈德忠、徐伟斌、马国东各赔偿李志昌、富庆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3%即16228元,刘海东、刘福强、彭辉、于海波各赔偿李志昌、富庆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2%即108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明康、沈德忠、徐伟斌、马国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各赔偿李志昌、富庆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3%即16228元;二、刘海东、刘福强、彭辉、于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各赔偿李志昌、富庆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2%即10819元;三、驳回李志昌、富庆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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