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野、杨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野、杨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4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00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冯立波 
【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冯立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野;杨静 
【当事人】黄野杨静 
【当事人-个人】黄野杨静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高巍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高巍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志高巍 
【代理律所】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  李志出了什么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黄野 
【被告】杨静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内的利息为2%,上诉人借款后按月利息2%向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利息。案涉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上诉人自愿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且借款人未受到出借人的欺诈或胁迫,亦未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内的利息为2%,上诉人借款后按月利息2%向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利息。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期间多支付的利息应冲抵本金。但本院认为,案涉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上诉人自愿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且借款人未受到出借人的欺诈或胁迫,亦未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对债务人未履行偿还义务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    综上,上诉人黄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黄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0:04: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8日,黄野向杨静借款20万元并签订借
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利息为2%,按月计息;黄野按月偿还杨静本金和利息,如黄野逾期还款,黄野同意每月逾期一日按借款本息总额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八条约定黄野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及杨静针对黄野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查询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同日,杨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野交付借款20万元。同日,黄野向杨静出具收据和借据,确认收到杨静借款20万元。    黄野借款后按月利率2%向杨静支付自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利息,之后未继续还款。    因黄野未按期偿还本息,杨静诉至法院。    杨静因本次诉讼委托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代理,支出律师代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静、黄野签订借款合同,杨静实际将款项交付黄野,杨静、黄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黄野未按约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对杨静要求黄野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欠款本金数额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杨静实际交付借款200000元,对该欠款本金数额予以确认。    关于利息问题。《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该规定指向的是债务人应还而未还利息进而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保护的利率上限,对于当事人已经履行的给付利息义务并不受该上限的限制。对于2021年6月8日以后的利息,确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    关于杨静的律师费主张。《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杨静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
于黄野辩称的案外人刘淑芬向其请求暂停支付杨静借款,三人算总账对账后才能够处理本案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债务关系双方为杨静和黄野,并不涉及他人,故对黄野的此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野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予以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年利率24%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至合同履行完毕。年利率均应按相关规定,超出部分应按偿还本金进行冲抵。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    综上,上诉人黄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黄野、杨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200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野因与被上诉人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18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野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予以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
一条规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年利率24%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至合同履行完毕。年利率均应按相关规定,超出部分应按偿还本金进行冲抵。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静辩称:上诉人按照年利率24%偿还至2021年6月8日,并未超过法定36%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其已经偿还的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24%确定,不应当折抵本金。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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