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建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51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蕙王颖萍李念武
【审理法官】戴蕙王颖萍李念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建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建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建业
【当事人-公司】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苗朝纲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苗朝纲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苗朝纲
【代理律所】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李建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阳光财险商丘公司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提交核实保险单真实情况的书面说明,视为对保险单真实性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开泰公司因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新城棚户区改造(四期)建设项目工程为李建业在阳光财险商丘公司处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思表示真实,开泰公司、阳光财险商丘公司之间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作为被保险人的李建业,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有权直接请求阳光财险商丘公司依据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鉴定意见质证证据交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开泰公司在阳
光财险商丘公司处投保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记载:工程名称“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新城棚户区改造(四期)建设项目”;主险为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2014版)、保险责任意外伤害致残、给付比例100%、免赔额0元、每人保额800000元、保险金额40000000元;附加险为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给付比例80%;免赔额100元、每人保额80000元、保险金额4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1月4日0时起至2020年8月4日24时止。在确认保单真实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保险责任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开泰公司因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新城棚户区改造(四期)建设项目工程为李建业在阳光财险商丘公司处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思表示真实,开泰公司、阳光财险商丘公司之间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作为被保险人的李建业,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有权直接请求阳光财险商丘公司依据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单明确约定阳光财险商丘公司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范围为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用,开泰公司上诉主张应当由阳光财险商丘公司承担除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外的其他费用,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开泰公司主张李建业在提供劳务期间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因无有效证据证明,故开泰公司据此主张减轻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业
已经查明李建业因意外伤害应当得到的残疾赔偿金52842.17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2514.67元)、医疗费40140.35元、后续费7000元,故阳光财险商丘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金额总计为90474.45元[52842.17元+(40140.35元-100元+7000元)×80%];就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未能保障的其他损失部分即66505.07元(156979.52元-90474.45元),开泰公司应当赔偿给李建业。 综上所述,开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二审发现新的事实致开泰公司、阳光财险商丘公司的责任承担发生变化,本案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给付李建业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费等各项保险金总计90474.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李建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交通费、后续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总计66505.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志出了什么事【更新时间】2021-12-23 16:24:31
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建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4民终51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窦世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商丘市梁园区华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朝纲,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某某楼某某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
负责人:王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东,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商丘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开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被上诉人李建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朝纲,阳光财险商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开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开泰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建业、阳光财险商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开泰公司已在阳光财险商丘公司处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时已向保险公司报险,同时把保单原件交给了阳光财险商丘公司,开庭时阳光财险商丘公司未提供保单,致原审保险合同关系未予以认定,现开泰公司有证据证明购买保险的事实。2.原审法院未划分责任,且数额计算不当。李建业作为成年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责任,但原审法院并未认定其责任,且计算金额过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建业辩称,1.开泰公司一审时没有到庭,且没有提交相应保险证明,原审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开泰公司在赔偿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2.李建业受伤的原因不在于李建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在于开泰公司提供的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开泰公司上诉称李建业自身存在一定的责任,没有任何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开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阳光财险商丘公司辩称,开泰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提供任何保单来证明在该公司投保有保险,不能证明该公司存在保险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李建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开泰公司、阳光财险商丘公司赔偿李建业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156979.52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均由开泰公司、阳光财险商丘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建业在开泰公司承包的位于商丘市城乡××示范区通××路和××交叉口东南角中州新城棚户区改造四期建设项目D区12号楼从事木工作业。2020年1月10日上午10时许,李建业在五层电梯井支模板时,由于电梯井支架坍塌坠楼受伤,随即被送至商丘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月16日给予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20年2月3日李建业出院,共计住院24天,诊断为:1、左侧股骨干骨折;2、头面部软组织挫伤。经李建业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商丘木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建业的伤情进行鉴定。2020年8月18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李建业外伤致面部瘢痕长度累计为11cm、面部瘢痕面积累计为5.45cm2,构成十级伤残;2、李建业需在适当时
机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手术费及药费约需7000元;3、结合李建业损伤和恢复情况,需护理120日。李建业支出鉴定费1900元、放射费120元。从李建业受伤住院至定残前一日,误工期限为2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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