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4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51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洪宁魏道博李志锋
【审理法官】吕洪宁魏道博李志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帅
【当事人】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帅
【当事人-个人】王帅
【当事人-公司】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田雪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雪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雪
【代理律所】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王帅
【本院观点】上诉人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1:38:54
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51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光明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延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帅劳动争议纠纷一
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9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顺势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李志出了什么事审判长 吕洪宁
审判员 魏道博
审判员 李志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文爽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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