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锡辉、王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郑锡辉、王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7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89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海宽李芳李志锋 
【审理法官】姜海宽李芳李志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锡辉;王鹏;付国静;张洪磊;刘鑫;王杰森;任可心 
【当事人】郑锡辉王鹏付国静张洪磊刘鑫王杰森任可心 
【当事人-个人】郑锡辉王鹏付国静张洪磊刘鑫王杰森任可心 
【代理律师/律所】刘俊奎天津隽天律师事务所;温家轩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房静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刘涛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王晓菲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俊奎天津隽天律师事务所温家轩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房静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刘涛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王晓菲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俊奎温家轩房静刘涛王晓菲 
【代理律所】天津隽天律师事务所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锡辉 
【被告】王鹏;付国静;张洪磊;刘鑫;王杰森;任可心 
【本院观点】王若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存在过错,郑锡辉明知王若凡饮酒未能有效阻止其驾驶车辆且仍乘坐该车,一审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是正确的。 
【权责关键词】过错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若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存在过错,郑锡辉明知王若凡饮酒未能有效阻止其驾驶车辆且仍乘坐该车,一审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是正确的。上诉人郑锡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志出了什么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7元,由上诉人郑锡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6:32: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若凡与郑锡辉系中芯国际的同事,与张洪磊、王杰森是曾经同事。2020年08月25日晚上,王若凡、郑锡辉一起去大港迈阿密酒吧参加由张洪磊组织的聚会。期间王若凡与张洪磊、王杰森、刘鑫、任可心共同饮酒,大约喝了60瓶酒(一半是300毫升啤酒,一半是300毫升的鸡尾酒)。饮酒结束后,王若凡与郑锡辉打车回到中芯国际宿舍(位于贾庄子爱尚街附近),下车后郑锡辉在宿舍外等候,王若凡驾车送其回家。2020年8月26日3时31分许,孙玉国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的津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兴华四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交口处××红灯信号××路口,适有王若凡醉酒后驾驶并载乘郑锡辉津LBR485号小客车由东向西驶来,孙玉国所驾车辆左侧后部与王若凡所驾车辆前部左侧相接触,造成王若凡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20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青开发区大队出具《第12xxx02000002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玉国、王若凡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对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不认可,曾
申请复核。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11月10日出具津公交复字结论【2020】第0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内容是:“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青开发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20111120200000275号,该事故事实清楚,认定准确,决定予以维持。”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出示调取的交通事故卷宗,交通事故卷宗第77、80页,王若凡的酒精含量检测,王若凡193.6mg/100ml。王鹏与死者王若凡父子关系、付国静与死者王若凡系母子关系、王若凡未结婚生子。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应依法保护,王若凡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人身伤亡,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书,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是王若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的,乘车人郑锡辉有明知驾驶人饮酒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过错亦应当承担部分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其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认定损失为死亡赔偿金922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丧葬费37938元、误工费5006元、交通费酌情主张1000元,共计991324元。郑锡辉应承担其中的20%即198264.8元。张洪磊、王杰森、刘鑫、任可心在用餐时非但没有劝阻王若凡饮酒反而与其共饮,特别是在用餐后,没有确保王若凡安全到家,作为共同用餐人及共饮人共同创造了风险而且没有尽到注意、提醒、劝阻的义
务,对于王若凡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酌定每人赔偿王鹏、付国静2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郑锡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鹏、付国静各项损失共计198264.8元;二、张洪磊、王杰森、刘鑫、任可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王鹏、付国静20000元;三、驳回王鹏、付国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3.5元,此款由王鹏、付国静负担500元(已收讫),郑锡辉负担700元、张洪磊、王杰森、刘鑫、任可心共同负担113.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郑锡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第二,一审法院遗漏重要事实没有查明。第三,被上诉人在另案中已经默认赔偿完毕,亦未保留诉权。同为侵权之诉,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第四,一审法院如此判决,造成本案双重赔偿,赔偿数额超出死亡赔偿总额。且忽视死者与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之间的朋友同事关系,不利于倡导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关系,不利于社会和谐风气。对死者进行一定的补偿是可以的,但一审法院超额进行赔偿的判决,判决过重,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郑锡辉、王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民终89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锡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奎,天津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家轩,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静,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国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家轩,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静,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洪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菲,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鑫。
     原审被告:王杰森。
     原审被告:任可心。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锡辉因与被上诉人王鹏、付国静与原审被告张洪磊、王杰森、刘鑫、任可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