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刚、赵浩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4
【案件字号】(2020)浙09民终2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吉褚炅袁志雄
【审理法官】陈吉褚炅袁志雄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刚;赵浩浩;李志锋
【当事人】李志出了什么事马刚赵浩浩李志锋
【当事人-个人】马刚赵浩浩李志锋
【代理律师/律所】徐卫光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卫光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卫光
【代理律所】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刚;赵浩浩
【被告】李志锋
【本院观点】马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马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马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马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0:47:12
马刚、赵浩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民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光,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浩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昌法,浙江泽大(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志锋。
上诉人马刚因与被上诉人赵浩浩、原审被告李志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浙090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刚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马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吉
审 判 员 褚 炅
审 判 员 袁志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丽民
代书记员 王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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