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陈魏、刘巧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6
【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9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梅晓凌柯小梅甄锦源
【审理法官】梅晓凌柯小梅甄锦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陈魏;刘巧芬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陈魏刘巧芬
【当事人-个人】陈魏刘巧芬
【当事人-公司】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树铭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李志冠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树铭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李志冠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树铭李志冠
【代理律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李志出了什么事【被告】陈魏;刘巧芬
【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先,从江门市有线电视的发展情况来看,最早向市民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单位是江门有线电视站,即现在的广电公司,广电公司主要负责江门市区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及宽带上网、高清互动电视等三网融合业务的推广应用等工作,其中提供有线电视服务仍为其主营业务。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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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乐平公司的上
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乐平公司是否履行“有线电视”的敷设义务,其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陈魏、刘巧芬与乐平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条第(一)项约定“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双方对其中的“有线电视”的理解产生争议。陈魏、刘巧芬认为“有线电视”是指广电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乐平公司则认为“有线电视”包含用户通过光纤线路观看电视节目,并非特指广电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江门市有线电视的发展情况来看,最早向市民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单位是江门有线电视站,即现在的广电公司,广电公司主要负责江门市区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及宽带上网、高清互动电视等三网融合业务的推广应用等工作,其中提供有线电视服务仍为其主营业务。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市民也是通过广电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网络接收观看电视节目,可见在市民心目中习惯认知“有线电视”是指由原江门有线电视站、现广电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其次,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条第(一)项中分别对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的线路交付进行约定,即两者使用的并非同一线路,而涉案房屋的《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设施中通信栏光纤入户选“是”,有线电视栏却选“无”,即乐平公司在涉案房屋交付使用时仅敷设光纤网络线
路,并无敷设有线电视线路。如果合同约定的“有线电视”为用户通过光纤线路观看的电视节目,在光纤网络线路已敷设的情况下,乐平公司不可能在有线电视栏选“无”,可见双方签订合同时知悉光纤网络服务和有线电视服务是两种不同的网络服务。综上,陈魏、刘巧芬认为“有线电视”是指广电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更具有合理性,更符合常理。况且,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乐平公司制作后提供给买卖双方使用,其中上述第十条属于乐平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属于格式条款。由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故本案应当作出不利于乐平公司的解释,亦应认定“有线电视”是指广电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据此,一审认定涉案合同约定的“有线电视”是指广电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进而认定乐平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将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义务构成违约,判决乐平公司向陈魏、刘巧芬交付敷设到户的有线电视线路并按照5元/天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合同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乐平公司上诉主张其已完成“有线电视”的敷设义务并未违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乐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元,由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44:32
【二审上诉人诉称】乐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魏、刘巧芬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陈魏、刘巧芬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有线电视”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的有线电视网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争议焦点即有线电视线路敷设的问题上存在理解不一、难以认定的情况下,涉及到专业名词认定等问题应以客观数据及专家部门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法院不应直接采信业主的观点及以主观臆断的方式来进行判决。(二)一审法院认定乐平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交付商品房时将广电公司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构成违约”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业主能通过光纤线路观看电视节目,已达到合同目的,乐平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审法院认为乐平公司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
金,应予撤销。(三)一审法院认定“有线电视”特指广电公司的有线电视网络是适用法律错误,完全违背政策及我国国情的战略性要求。(四)乐平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5日与广电公司签订《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弱电工程合同书》,为业主提供多一项收看有线电视的选择,业主现能观看广电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但至今仅有4户业主报装,可见业主并无迫切报装新线路的需求,乐平公司没有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乐平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符合验收标准,既没有违约,也没损害陈魏、刘巧芬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乐平公司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乐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陈魏、刘巧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7民终9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华豪庭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倪志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惠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魏。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巧芬。公民身份号码:。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铭,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冠,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平公司)因与被上诉
人陈魏、刘巧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乐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魏、刘巧芬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陈魏、刘巧芬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有线电视”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的有线电视网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争议焦点即有线电视线路敷设的问题上存在理解不一、难以认定的情况下,涉及到专业名词认定等问题应以客观数据及专家部门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法院不应直接采信业主的观点及以主观臆断的方式来进行判决。(二)一审法院认定乐平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交付商品房时将广电公司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构成违约”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业主能通过光纤线路观看电视节目,已达到合同目的,乐平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审法院认为乐平公司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应予撤销。(三)一审法院认定“有线电视”特指广电公司的有线电视网络是适用法律错误,完全违背政策及我国国情的战略性要求。(四)乐平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5日与广电公司签订《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弱电工程合同书》,为业主提供多一项收看有
线电视的选择,业主现能观看广电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但至今仅有4户业主报装,可见业主并无迫切报装新线路的需求,乐平公司没有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乐平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符合验收标准,既没有违约,也没损害陈魏、刘巧芬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乐平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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