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10.20
∙【字 号】绍市人社发〔2021〕49号
∙【施行日期】2021.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绍市人社发〔2021〕49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补贴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2020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
裁员率确定: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退休、死亡以及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不计入裁员。
计算方式一:(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计算方式二:202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标准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
(三)申请流程:符合条件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稳岗返还(稳岗补贴)”选择“受理区域”后在线办理或线下窗口办理,不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在年度内申报均受理。
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推送。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参保单位申请,审核结果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帐户。
(四)所需材料:《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劳务派遣企业还须提供与用工单位达成的返还资金分配协议承诺书。
(五)其他事项:
1.市级(含三区)、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含2021年预算省级调剂金补贴)备付期限达到1年以上的,即可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政策。
2.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企业划型标准和其他参保单位返还标准可参照上年实施的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4.属于严重失信企业(以“信用中国公示的黑名单为准)、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政策。
5.对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单位和一家企业有多个社保编号等情况,可由单位在社保转入地手工申请,一家企业有多个社保编号的需合并后进行申报。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一)补贴对象:2021年1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符合上述三类条件的人员可继续申请失业补助金。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计发,为每人每月331.2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及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为每人每月828元。
(三)申请流程:失业补助金采取先申请后发放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失业补助金”选择“受理区域”后在线办理或线下窗口办理申领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月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失业人员本人账户。失业补助金网上怎么申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运用数据比对等手段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要求,通过短信、基层平台等宣传途径将失业补助金政策精准推送给失业人员,提高政策兑现率。
(四)所需材料:
1.《失业补助金申领表》。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事项:申领失业补助金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由失业人员向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未办理过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即省内转移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金最后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三、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政策
(一)补贴对象:
1.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补贴对象)。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上述人员以人力社保部门登记为准)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2.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补贴对象)。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下简称第三类补贴对象)。市级(含三区)、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企业的界定:
1.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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