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利用“非典”疫情进行违法...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利用“非典”疫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5.13
【字 号】京政法[2003]45号
【施行日期】2003.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依法从重从快
 打击利用“非典”疫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2003年5月13日 京政法[2003]45号)
市政法各单位:
  为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保障我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我市开展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非典”疫情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打击重点
  (一)投放“非典”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利用“非典”疫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特别是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阻碍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治“非典”控制措施的,特别是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方法妨害依法履行职责或煽动暴力抗拒执行防治“非典”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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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规定排放“非典”传染病病原体,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传播危险的,特别是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运输、处理、保藏、携带“非典”毒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采取逃避、蒙混、公然抗拒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进行检疫,引起“非典”传播,或有引起“非典”传播严重危险的。
  (六)利用“非典”疫情进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等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破坏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八)利用“非典”疫情非法行医,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卫生,情节严重的。
  (九)在和防护“非典”工作中,从事传染病防治、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环境监管等负有职责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非典”传播、流行或造成此种危险,情节严重的。
  (十)行政执法人员或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商品,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十一)利用“非典”疫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上级政法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下级单位办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对重大、敏感案件应及时报市委政法委。
  (二)政法各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办案部门要主动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进行治安处罚或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三)应加大对利用“非典”疫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在坚持两个“基本”的前提下,确保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对上述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统一由市级政法机关审查把关,报市委政法委宣传部门审定。
  中央政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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